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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

金融财税
国家级
实施主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 号)等有关规定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30年12月30日
发文字号 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更加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现制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0A工作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