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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告(珠人社规〔202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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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27年07月01日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调整办法

目前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1%、0.15%、0.2%、0.3%、0.4%、0.5%、0.55%、0.6%。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11%、0.19%、0.26%、0.38%、0.47%、0.57%、0.64%、0.72%。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15%、0.27%、0.40%、0.55%、0.65%、0.75%、0.88%、1.00%。自2024年7月1日起统一至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即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2%、0.4%、0.6%、0.8%、0.9%、1.0%、1.2%、1.4%。市税务部门将直接从2022年7月1日起在缴费系统中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在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我市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时仍同步执行原浮动周期所确定的各参保单位浮动费率档次,继续执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13号)有关规定,待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调整珠海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的通知》(珠人社〔2016〕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

2珠海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办法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9日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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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珠海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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