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监管企业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
| 有效期至 | 文件中未注明 | ||
| 发布时间 | 2026年11月05日 | ||
各监管企业:
为深入推进“十五五”时期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治建设,以高水平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国资委关于推动法治国企建设进一步走深走实的意见》,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10月18日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推动法治国企建设进一步走深走实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十五五”时期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治建设,以高水平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围绕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聚焦提升“五个价值”,进一步健全法治工作领导责任、依法治理、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工作组织“五个体系”,提升法治工作引领支撑、风险管控、涉外保障、主动维权和数字化管理“五种能力”,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持续深化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国企建设,为更好发挥监管企业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战略支撑作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十五五”时期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法治价值创造能力显著增强,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保障企业履行战略使命作用更加凸显,法律风险管控进一步强化,涉外法治能力有效提升,以案挽损、以案创效、以案促管作用充分发挥;合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依法治理基础更加巩固,化解矛盾能力持续提高,智慧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法治工作队伍进一步建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专职化专业化纵深推进,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全面依法治企再上新台阶。
二、强化全面依法治企领导责任
(一)持续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学好用好《习近平法治文选》、《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鼓励创新形式,结合业务实际,抓好《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落实。发挥好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加大送法下基层力度,推进全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培育企业法治文化。
(二)压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法治建设纳入整体工作统筹推进,抓好法治领域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落实。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述职必述法”,结合实例与数据提升述法质量。董事会明确专门委员会推进法治合规建设职责,更好发挥法务部门支撑作用,有效识别、防范、化解重大法律合规风险。
(三)强化集团公司依法管控。将法务合规工作纳入集团决策链、业务链、数据链,加强闭环管理。依法对子企业规范行使股东权利,严格按照子企业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行权履职。规范同一企业集团内资金归集、资产划转、资金往来等权属确认和债权债务关系,切实防范法人人格混同等风险。推动“述职必述法”向子企业适度延伸,加强标杆企业经验推广、薄弱企业重点帮扶。子企业对重大案件、重大合规风险处置等承担主体责任,必要时上级或集团可提级统筹。将法治合规建设成效纳入子企业考核评价体系,法治合规建设考核评价标准由各企业结合自身规模、发展阶段等实际而制定,差异化推进考核评价工作。
三、增强法治战略性保障功能
(四)对标世界一流法治企业推进法治建设。分类分层开展世界一流法治企业建设差异化对标提升行动,鼓励企业自主对标同行业世界一流法治企业,补齐保障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发挥价值创造功能等方面短板。
(五)服务因企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科技创新类子企业法治保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全周期保护,推动商标、专利有效布局。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大新材料、人工智能、生物制造、低空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化海洋牧场等新业态新场景及重点优势产业的优质法律服务供给,强化对培育主业的法治赋能。推进数据资产依法管理,加强对资产盘活、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改革事项的法律支持。
(六)重大项目法律论证向深向实。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对重组整合、投资并购等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把关。论证过程中,注重法人治理结构条款设计,结合拟收购标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杜绝“控股不控权”问题。及时开展新并购公司制度立改废工作,完善合规内控体系,构建适配国资监管要求的管理体系,推进投后整合融合。
(七)积极参与境外利益依法保护。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用好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鼓励企业在跨境合同中约定适用港澳法律。主动对接、研究国际经贸规则,维护国有企业独立经营主体地位,抵制针对国资国企的歧视性规则。护航企业“走出去”,依法维护企业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权益,提升共建“一带一路”项目法律防护水平。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受到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影响的企业,积极有效运用国内、国际法律工具开展维权。常态化开展境外项目合规自查。
四、更大力度强化案件管控
(八)推进重大案件应对处置。推动企业开展“重大历史遗留案件攻坚”试点工作,成熟后推广。各企业可结合自身规模、发展阶段、股权结构等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本集团重大案件提级处置标准。对于标的1亿元(含本数,下同)以上或影响重大的案件,集团分管副总或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要牵头处置;对于标的3亿元以上或影响特大的案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同志要统筹抓总;强化案件分层分级管控,省国资委定期通报案件攻坚情况。推动企业更好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明确纠纷和解、调解中尽职合规免责的判断标准和免责事由。监管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案件,可以提请省国资委协调指导。
(九)深入开展“以案促管”。建立案件分析机制,常态化全流程开展典型案件剖析,对处置中发现的管理缺失、制度漏洞、合同瑕疵等问题及时纠正,结案后全面复盘整改,对败诉案件进行问题溯源排查。针对案件高发多发的工程建设、投资并购、贸易业务等领域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切实防止违法违规行为重复发生。提升警示教育质效,定期开展典型案例通报,召开案件讲评会,印发案例汇编。有条件的企业可制作警示教育片,因地制宜探索建设法治教育基地。
(十)优化案件管理机制。推进纠纷风险管控前移,压实业务人员案件处置责任,加强证据收集和法律分析,形成本企业案件纠纷处理工作指引。对案件金额占营业收入比、胜诉率、避免和挽回损失金额等数据开展监测,定期研判风险趋势。鼓励、支持法务人员(公司律师)直接代理或参与案件。企业对公司律师在会费、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保障,对避免和挽回损失的部门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或在部门和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中体现。省国资委遴选企业年度典型案例并印发学习,及时推广企业在办案中的经验做法。省国资委常态化发布企业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五、全面提升合规管理有效性
(十一)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健全管制度的制度。强化对制度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编制立改废计划,推动制度同类项合并、小散多集成。用好省国资委数字国资“制度文件库”系统,推动企业对标省国资委制度体系查漏补缺,构建分层分类的制度体系框架,完善重点改革任务配套制度,及时修订重要领域管理规范,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制度合法合规性审核,注重招标、采购公平性,保障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推动集团制度汇编延伸至重要子企业,形成“一企业一汇编”。加强对制度的宣贯培训,结合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推动制度有效落实。
(十二)强化业务源头合规。推动合规管理向基层一线延伸覆盖,健全“管业务必须管合规”工作机制,业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第一道防线”职责,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流程、纳入重点岗位职责,将合规管理情况纳入部门和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将合法合规性审核和重大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决策必经程序,未通过合法合规审核的,不得进行决策。发挥首席合规官牵头推动作用,健全“三道防线”工作机制。建立100万元以上重大违规处罚通报机制。梳理形成企业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价共性问题清单。梳理监管企业报送省国资委审批、备案事项,研究出台需同步提交法律意见书的事项清单。
(十三)深化合同管理。加强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在合同谈判、订立、履约等环节全面落实合规要求,合同审核不能代替事项审核。加强合同审核协同管理,业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业务条款、技术条款的审核。完善合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扩大主要业务标准合同文本适用面,提高审核效率。加强合同履约过程监控,及时识别并有效防控法律合规风险。加强合同审核意见的修订复查,强化合同闭环管理。定期复盘合同共性问题,及时提醒子企业。制定合同审核合规指引范本,在监管企业推广适用。
(十四)突出重点领域合规。针对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的合规问题深入开展整改,对虚假贸易、违规支付佣金、违规担保等开展源头治理。加强投融资、采购、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合规制度建设。灵活采用专家评价、企业互评等方式,定期对子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考核挂钩。强化违规追责,对因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快提升涉外法治工作能力
(十五)提升境外投资经营依法决策水平。坚持企业法务团队、境内外律师协同开展涉外业务各阶段法律论证,做深做实境外项目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协议起草与谈判、公司章程起草、治理条款设计、反垄断申报等全流程法律论证,未经充分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不得对外投资或承揽项目。强化外派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每年开展履职应知应会法律知识教育,提升教育质量。加强境外决策事项法律审核,落实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和发表意见的保障措施。探索在境外投资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重点企业、区域或项目配备法律合规专职人员。探索制定境外经营管理合规指引范本,在监管企业推广适用。
(十六)强化境外法律合规风险防范。加强国别法律政策和国际法规则研究,深化税务、环保、劳工、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知识产权等领域合规研究与实践。完善境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境内国资监管要求相适应的决策机制和管控流程。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制度体系,管理制度应当基本覆盖资金管控、用工、采购、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等经营管理的主要工作和关键环节。常态化开展境外法律合规风险排查处置,加强风险早期化解、分类管控。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应对,定期发布境外法律合规风险提示。各企业要聚焦自身出海投资经营主要目的国,分国别编制境外投资合规指南。倡导企业之间加强涉外法治经验交流,鼓励各企业开展涉外法律专题培训与境外投资经营案例复盘,促进优秀实践经验共享互鉴。
(十七)妥善应对处置境外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境外重大案件督办和会商指导。加强境外案件管理,强化证据证人运用,探索运用项目审计等方式查清案件事实,完善境外重大案件档案制度。重视争议解决合同条款的订立,鼓励、支持在境内解决境外法律纠纷。办理涉外法律业务,鼓励用好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库和中国律师(含有内地执业资质的港澳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用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国际调解院和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等涉外法律服务资源。
七、建强高素质专业化法治工作队伍
(十八)配齐配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坚持专职化专业化方向,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应当全部配备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鼓励向境外重要子企业直派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落实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与研究讨论或审议涉及法律合规相关议题,以及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制度,强化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把关作用。落实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高级管理人员定位相关规定,推动符合条件的优秀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担任监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支持监管企业及子企业推进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领导班子。研究制定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履职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高端法律人才库。鼓励企业内部建立法律人才库,在重大案件研判、法律中介机构选聘等方面发挥作用,实现人才资源跨企业、跨区域调配。
(十九)加强法务机构队伍建设。集团公司及重要子企业原则上独立设置法务管理机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专业化背景。鼓励在集团公司、重要子企业、境内外重点区域设立法务中心,加强内部法律资源共享。将法治人才纳入“十五五”企业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专职法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不低于80%,人员数量应当与企业发展需要相匹配、较同行业企业处于领先水平,专职法务人员数量未达到5‰的,“十五五”期间年均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20%。对于境外企业法务部门和法务人员的配置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境内企业,支持提高相关配置要求。健全高素质法治人才市场化选聘、管理和薪酬制度,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强化多岗位培养锻炼,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建好用好监管企业涉外法治人才库,推进校企联合培养、国际机构学习实践,加强境外诉讼仲裁、国际经贸斗争等紧缺人才储备。
(二十)提升智慧法治建设能力。推动法治化与数智化深度融合,整合案件管理、合同管理、合规管理等应用系统,全面建设智慧法治。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人机协同智能审查,实现本企业合同穿透式监管。强化案件数字化管理,开展类案智能分析和辅助决策,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搭建内部裁判文书库。探索运用风险探针工具,实现法律合规风险自动监测预警。推进大模型深度运用,促进合同、资金、项目等数据贯通,强化决策支撑。
(二十一)指导和支持协会工作。指导、支持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创新履职模式、拓宽工作路径,通过设置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和经典案例评选、举办法务合规技能大赛、推进企业普法资源共享等形式,助力监管企业法治建设提质增效。
各监管企业要统筹谋划本企业“十五五”时期法治工作目标任务,积极推进所属企业法治建设。每年1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提交法治国企建设工作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法律纠纷案件分析、法律风险排查、普法等内容(模板详见附件)。企业法务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业务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法治建设的工作合力。省国资委总结宣传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典型做法,定期通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对法治工作薄弱、问题突出的企业,制发法治建议书督促整改。
各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执行,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法治建设。监管企业相对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以往规定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