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珠府〔2024〕7号)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2030年05月13日 | ||
发文字号 | 珠工信〔2025〕56号 |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4日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珠府〔202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按法定程序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对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的上级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制造业当家”的政策导向,遵循“加强统筹、保障重点”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各项工作。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承担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设立、报批和清理,负责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办理专项资金新增申请,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实施“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组织申报、审查推荐、监督检查;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双监控”;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及验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配套条件,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按照中央、省和市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积极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和措施,确定专项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支持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加大加快工业投资、技改投资,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发挥技改金融撬动作用,开展创新能力建设,打造优质技术创新平台。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家电、高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4+3”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人工智能、低空经济、开源生态、人形机器人等未来产业。
(三)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支持应用工业互联网、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促进制造业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四)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支持企业梯度培育,推动“小升规”,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工业设计发展,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活动和展示推介平台、公共服务体系和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新创业赛事、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和运行监测,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五)支持绿色化提升和产业园区、载体建设。推动工业绿色发展。鼓励企业绿色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推动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全面发展。支持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六)国家、省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事项。
(七)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以依据相关政策文件,采用奖励、补助(事前、事中、事后)、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对于经常性的政策任务或预算安排时间跨度3年(含)以上的政策任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绩效目标、扶持对象、申报要求、分配程序和分配方法等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在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设立二级项目进行管理,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应有明确政策依据,并明确具体绩效目标、支持方式、支持条件、支持标准,并做好资金测算,按照《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珠府〔2024〕7号)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如支持项目为突发性、紧急性或特定性工作任务,可直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后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需要评审的项目首次实施或申报条件有重大变化的,应将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务会集体审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公开征集项目的一般程序为:
(一)发布指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其门户网站及申报系统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转发。除涉及保密或重大敏感项目外,原则上通过“惠企利民”平台组织项目申报。申报指南应当明确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程序、绩效指标和验收标准等具体要求。
(二)项目申报。申报通知原则上应设立不少于20天的申报时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财政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财政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财政资金情况;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
(三)审查推荐。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通过申报系统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推荐,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以及审查推荐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结果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五)项目评审。对明确要求组织开展评审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方式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或通过“以赛代评”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需从局或者省级专家库中抽取,根据需要需外聘专家的,在评审方案中说明原因。专家人数按奇数设立,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六)拟定支持项目计划。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出现专家评审意见不符合珠海市产业政策导向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进行进一步评审论证。结合评审结果、查重、信用查询等结果拟定支持项目计划,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申报单位不予支持,竞争性分配资金须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拟支持项目计划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党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七)社会公示。将拟支持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予以处理。
(八)资金拨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同步抄送市财政局。需签署协议的项目按规定签署协议,按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免申即享等方式支持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涉密项目按照国家、省、市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资助: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纳入信用中国网、信用(广东)网中的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的。
(四)近3年来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同一项目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的。
(六)其他经认定不予支持的。
项目单位须在项目申报时对未发生上述情形进行承诺,作为申报材料要件提交。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加强过程监管。资金下达时应明确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核准申请,并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部分或全部回收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指南中应明确事前和事中支持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单位应按约定时限提出验收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对不按约定时限申请验收、验收不通过等验收异常情形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和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用纳入项目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按职能负责解释。已出台的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用途实施细则中,与本办法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