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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人才激励,人才引进,人才发展
区级
实施主体 区直属单位、区(镇)属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区单位,辖区企业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高新区
有效期至 文件中未注明
发文字号 珠高建环〔2019〕153 号

区直属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区单位,辖区企业:

经区党委同意,现将《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反馈。原《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修订珠高字〔2015〕6号同时废止。

珠海高新区建设环保局

2019 年 4 月 9 日

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区产业人才政策,加快构建多层次产业人才住房供给体系,吸引优秀人才立足高新区创业发展,做大做强高新区产业,进一步推动高新区产城融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下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住房产权由个人与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产业人才,是指在高新区主园区企业内工作,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高新区主园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与管理。

第五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及持有政府产权部分。

区劳动管理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劳动合同备案情况。

区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

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核,协助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由政府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资金和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经费。

区科技产业管理部门、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对当年度合资格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并上报区共有产权住房专项审核小组(下称∶专项审核小组)。

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核查申请人不动产情况。

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共有产权住房土地供应、建设用地选址及规划条件认定。

由区管委会指定区内一家国有企业作为住房管理单位,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运营及管理,协助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并负责共有产权住房配售登记造册等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售价及产权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售价参照区内同区域相同建设标准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为准。

第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由个人与政府按份共有,个人持70%份额产权,政府持30%份额产权。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支付住房总价款的70%,拥有100%使用权。

第八条 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在高新区内企业(含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的,政府将30%共有产权赠与共有人,个人获得100%产权,并可上市交易。

产权变更产生的税费由受让人承担。

第三章 房源及用地

第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适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由企业开发建设,必要时也可由政府筹集。

第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由区国土部门统筹,根据共有产权住房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十一条 每年配售的共有产权住房总面积由专项审核小组制定计划,报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单套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通过土地招拍挂的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并与政府及住房管理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开发管理三方协议》。

第四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实行总量控制、个人申请、合理分配原则,由专项审核小组负责受理与分配。

第十五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所在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优先发展类、鼓励发展类的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区管委会认定的有已获得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及各类高层次人才称号人员的企业;

3.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团队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国家级奖励和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

(二)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已实际投资1亿元或上年度总产值

营收总额大于等于1亿元且纳税在1000万以上的其他企业。

第十六条 上述企业中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应经所在企业推荐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为教育部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急需紧缺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人才;

2.能力突出、业绩显著、作用贡献大并在企业担任中层或以上职务的营销或管理人才; 

3.符合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条件的。

(二)已获评且在服务期内的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

(三)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申请资料提交截止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时必须在珠海市无任何形式不动产产权份额(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厂房等;

2.近5年内在珠海市无不动产转移登记记录;

3.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提供自申请截止日期前连续6个月社保缴费记录。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必须满足第十七条 1、2项条件。 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不接受重复申请,重复申请双方均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只可享受珠海市(区)同类人才购房优惠政策其中一种,不得同时享受。

已享受政府同类人才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得再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第二十条 每年申请阶段由各企业汇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统一报专项审核小组审核。,

第二十一条 配额计算

专项审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年度可供销售的共有产权住房统一进行配额指标分配。按照各企业经济贡献大小及企业申请人数等,按照上年度税收额占比50%、产值/营业额占比35%、合资格申请人数占比15%的权重计算配额,以确定每个企业分配到的共有产权住房指标(套数);然后根据每个企业提交的本单位申请人评分表,按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审批确定每个企业该批次住房分配人选名单。如当年度配额指标内选房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将采用抽签形式进行配售,首轮分配后剩余的合资格申请人均可参加。

符合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自动获得配售资格,且不占用该企业应有的配额指标数,经高新区门户网站公示后无需参与评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申办程序

(一)企业资格认定。每年由专项审核小组公布当年度合资格企业名单。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表》,并备齐有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三)单位公示。用人单位负责核查人才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分(见附件∶评分要素表),并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受理。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出具公示确认书并在申请资料签章后,直接上报专项审核小组审核,其中,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并在申请期限内不能补正的,申请不予核定,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审核。区相关单位按照各部门职责提出审核意见及核查材料后交专项审核小组汇总整理。

社保基金管理单位审查申请人在申请截止日期前6个月个人社保缴交情况;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申请人在我市住房及申请前不动产交易情况;区人才管理部门核实申请人是否享受市政府或其他部门人才安置政策。,

(六)审批。专项审核小组汇总各查询结果,并经专项审核小组审议通过后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公示。

(七)审批公示。专项审核小组将经审批确定的共有产权住房分配人选名单通过高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选房。原则上每年度仅由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单位组织一次配售选房和一次抽签选房,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专项审核小组组织申请人公开选房,有资格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开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九)签约与反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合同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应由开发企业向住房管理单位反馈。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核);

(三)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原件备核);r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核;

(五)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企业推荐函原件;

(六)已婚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备核);

(七)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单位评分程序前,申请人岗位、学历、职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向工作单位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等待配售住房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须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重新申请之日起算。

第五章 住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建成后,由区管委会委托的住房管理单位进行共有产权住房运营及管理。业开发企业在共有产权住房开发项目配售签约时应将项目30%产权无偿移交给区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购买人在高新区内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或10年的起算时间为参加公开配售并签定认购协议书之日。

第二十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买人在购房后应在高新区企业内工作,终止在高新区工作的,购买人应在终止在高新区工作后三个月内主动提出书面退房申请,后续流程具体参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因在区内再就业而中断工作的,每次中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视为终止在高新区工作,三个月届满日认定为终止日。

逾期不申请退房或经查实属隐瞒的,由住房管理单位收回。市场价高于原购房价的,按原购房价收回,市场价低于原购房价的,按市场价收回。

购买人拒不退房的,住房管理单位可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收回住房。,

第二十九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不满5年终止在高新区工作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利率按照回购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满5年不满10年终止在高新区工作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政府或住房管理单位可按市场价格优先回购,个人和政府按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届时住房上市交易价格低于原购房价格的,政府不予补偿差价。

上述规定应当在购房人与政府另行签订的《共有权协议》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共有产权住房确权登记时,由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注登记。在个人未获得100%产权前,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所登记的住房上市交易的,须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否则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住房产权转让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在购得共有产权住房后,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住房管理单位对购房人个人社保缴交及劳动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专项审核小组将个人资格审核结果在高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购房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条件的,均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

第三十四条 购买、转让、回购或收回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分别支付各自应缴交的税费。

第三十五条 个人未获得共有产权住房 100%产权的,不得抵押(办理购房按揭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对空置的共有产权住房,住房管理单位可自行出租,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租金按市场价确定。所收取的租金可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的维护管理等。已出租的住房在下一年度配售前应予退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骗取共有产权住房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区管委会将取消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资格,并最高按原买卖合同价格收回住房(届时住房上市交易价格低于原购房价格的,按市场价回收,政府不予补偿差价),用人单位负责协助收回,申请人不良信息纳入高新区诚信监管体系。申请人及其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情节严重的,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政府不得将持有的30%共有产权无偿赠予给该购房人,并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政府将按原购房价格收回住房(届时住房上市交易价格低于原购房价格的,政府不予补偿差价)。,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及组织、个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管理期限按原办法执行。

第四二条 经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此件为准).pdf

附件1:《珠海高新区产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