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政策依据 | 根据《珠海市中小企业员工培训“百万行”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珠府办函〔2022〕64号)、《珠海市产业工人技能提升暨中小企业员工培训“百万行”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珠三项办〔2022〕4号)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4年12月31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珠海市中小企业员工培训“百万行”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珠府办函〔2022〕64号)、《珠海市产业工人技能提升暨中小企业员工培训“百万行”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珠三项办〔2022〕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线上学习平台专指由市“百万行”专班建设的珠海市职工在线教育培训平台,包括珠海职训云学院技行珠海小程序端和PC端。
第三条年度企业参训和个人学习排名奖励方式为事后奖补,数据核算周期为上一个日历年度全年,企业参训和个人学习数据均由平台数据库提取,按统一标准计算后排名。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奖励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线上学习平台年度企业参训排名和个人学习排名奖励在市三项工程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下开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算排名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企业参训排名
第六条企业参训排名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参训排名条件
1.注册地在珠海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
2.企业在线上学习平台完成注册。
3.企业员工在珠海参保并获得有效积分和学分。
(二)企业参训排名规则
1.企业参训排名为年度排名,核算以排名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该企业在珠海参保员工的相关数据为准。
2.企业参训排名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与参训人均学分比对得分、参训人均积分比对得分、参训累计时长比对得分、员工参训率得分、难度系数等因素相关,计算公式为:综合得分=(参训人均学分比对*20%+参训人均积分比对*20%+参训累计时长比对*30%+员工参训率*30%)×难度系数。各因素核算规则如下:
(1)参训人均学分比对得分。排名年度内企业参保参训员工的人均学分/线上学习平台总体人均学分。
(2)参训人均积分比对得分。排名年度内企业参保参训员工的人均积分/线上学习平台总体人均积分。
(3)参训累计时长比对得分。排名年度内企业参保参训员工的累计学习时长/线上学习平台年度总计学习时长。
(4)员工参训率得分。排名年度内企业参保并参训员工人数/排名年度内企业参保员工总人数,员工参训率得分最高为1。
(5)难度系数。“排名年度内企业参保并参训员工人数”四次方根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6)参保数据取数规则:取排名年度月份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最大值。(受养老保险缓缴政策影响,部分企业参保员工总人数取值会受影响,采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代替)。
(三)奖励标准
1.奖励范围。对企业参训排名前100名给予现金奖励。
2.奖励标准。排名第1名奖励50000元,排名第2-10名奖励10000元,排名第11-30名奖励5000元,排名第31-50名奖励3000元,排名第51-100名奖励2000元。
3.税费扣缴。由获奖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个人学习排名
第七条个人学习排名条件和标准
(一)个人学习排名条件
1.在珠海参保的企业员工;
2.在线上学习平台完成注册;
3.开展学习并获得有效积分和学分。
(二)个人学习排名规则
1.个人学习排名为年度排名,核算以排名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该员工的学习数据为准;
2.个人学习排名采用绝对分值排序法,计算公式为:绝对分值=个人年度累计积分+个人年度累计学分。
(三)奖励标准
1.奖励范围。对个人学习排名前2000名给予现金奖励。
2.奖励标准。排名第1-10名奖励2000元,排名第11-100名奖励400元,排名第101-500名奖励200元,排名第501-1000名奖励150元,排名第1001-2000名奖励100元。
3.税费扣缴。由发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奖励所得税。
第四章核算与奖励
第八条发放程序
(一)核算排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排名年度企业参训排名和个人学习排名的数据核算和排名。
(二)排名公示。排名结果在“技行珠海”平台及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三)排名终审。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由市“百万行”工作专班进行会议终审。
(四)奖励发放。终审通过的,由市“百万行”工作专班按资金拨付程序报批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奖励参照标准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排名参照标准。
第十条本排名细则实施区间为2023年度。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