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高新区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高新区 |
有效期至 | 2028年12月31日 |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环境,不断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条款。
一、发展目标
做大做强高新区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聚集、培育一批在细分领域拥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产业影响力大幅增加,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产业生态更加完善。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经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列入支持范围的其他企业。
三、工作措施
(一)支持药械研发取证
1. 对企业上年度取得临床试验凭证并进入临床试验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2. 对企业新取得药品(含临床)、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证书的,按照《珠海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予以支持。
(二)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
1. 对首次自主研发并获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个批件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120万元;
2. 对首次自主研发并获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证、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个批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60万元。
(三)鼓励企业集聚发展
1. 建设一批生物医药产业特色园区。促进大湾区医疗器械生物医药产业园等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园区做强做优做大,形成特色鲜明、规模效益显著、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每年度开展一次园区评选,择优对园区运营方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运营经费奖励。
2.对在高新区购置生产办公厂房的规上企业,在企业完成产权登记后,以实际购置价格或评估价格的最低数为补贴基数,最高按照补贴基数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对在高新区租赁厂房并按洁净车间标准装修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企业,按D级、C级、B级、A级(含)以上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0元、400元、8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装修费用总额的20%。
(四)支持拓展国际市场
1.对新取得FDA、CE、PMDA及中东、拉美、东南亚等地区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机构注册认证,并在高新区产业化的生物医药大健康产品,单张证书按照注册检验费用的50%对企业予以补助,最高3万元;对在国外申请产品临床试验的,按照企业国外临床实际费用的10%对企业予以补助,最高50万元。
2.对企业首次通过MDSAP、ISO 9001或ISO 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每项认证对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助力产品市场推广
1.对药品首次自主研发并取得国内、国外注册证书,自取得注册证书次年起五年内;或医疗器械、大健康类产品首次自主研发并取得国内、国外注册证书,自取得注册证书次年起三年内;单品种任一年度的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该年度的销售收入的5%、4%、3%对企业予以奖励,最多奖励三个年度,单品种累计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2.对引进国外上市药品、医疗器械在高新区生产,或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单品种累计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照《珠海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予以设备购置额(不含税)最高15%的支持。
(六)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粤港澳区域协同创新,支持港澳科技成果在珠海转化落地。推动医药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创新中心,加快科研成果落地转化。
(七)促进研发服务平台建设。
1.引进培育一批CRO(合同研发组织)、CMO(合同生产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TDMO(合同检测、研发和生产组织),择优予以资金支持。平台建成运营后,最高按照对外提供服务金额的10%给予运营奖励。
2.推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珠海实验室建设,加快研发成果在高新区产业化。加快灭菌、医药冷链等药械专业生产性服务配套平台建设,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鼓励区内企业向其购买服务,按经核定的实际发生费用,对购买服务企业给予50%的补贴,年度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八)支持引进培育人才。建立区级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人才库,对新引进人才给予最高80万元的购房券支持,对产业人才在人才安居、就医服务和子女教育方面给予保障。
(九)支持产品创新应用。完善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利用区内各类医疗、康养资源,打造集展示、体验、服务全链条的生命科技应用场景创新示范中心,支持企业入驻开展产品试点应用。
(十)加强科技金融服务。设立规模1亿元的港湾康健基金,分三年完成出资,积极推进对外投资,进一步推动珠海高新区主导产业的发展,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向重点发展领域。
四、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印发之日符合奖励条件的参照本措施执行。实施时根据区管委会工作重点,选取部分或全部条款开展申报,具体实施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最终奖补专题及金额根据区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与珠海市或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由高新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