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各区(功能区)“民生微实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
政策依据 | (珠委办字〔2021〕6号)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1年05月12日 | ||
发文字号 | 珠民〔2021〕63号 |
各区(功能区)“民生微实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珠海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0日
珠海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有效提升基层公共服务效能,增进民生福祉,根据《关于全面实施“民生微实事”的指导意见》(珠委办字〔20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市级项目库建设,履行项目征集、组织专家评审、日常管理、项目推广、检查评估等职责。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遴选过程公开透明、组织实施规范推进、入库出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大力引导辖区企业、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区基金等积极参与项目库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激发和撬动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参与。
第五条 项目库原则上每年征集更新一次,更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入库
第六条 入库项目为已经在村(社区)实施,社会效益良好,可在其他村(社区)复制推广的服务类项目,应具有“代表性强、受益面广、资金量少”的特征。
入库项目包括在村(社区)开展的居家养老、育幼、康复、心理健康、教育、文化等项目以及其他可促进社区和谐共融发展、提升群众幸福感的服务类项目。
入库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市民政局成立专家库,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专家库成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居民代表、媒体代表等。
第八条项目入库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入库项目,村(社区)以及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均可作为项目实施方按要求自行申报。
(二)入库项目申报主体按要求填写《珠海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入库申报表》。申报主体应当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
(三)从专家库中抽取成员组成评审组,对申报的入库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答辩项目。对于未通过初审的项目,应提出完善意见。
(四)评审组采用现场答辩方式对通过初审的入库项目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顺序形成入库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对于在“民生微实事”项目评比活动中取得优异名次的服务类项目,可直接入库。
第三章 项目使用
第十条 各区(功能区)应当在本辖区推广实施入库项目。
第十一条镇(街道)根据实际选取入库项目向村(社区)推荐,促进项目在村(社区)落地实施,也可统筹资源在镇(街道)层面全面实施。
第十二条村(社区)根据镇(街道)推荐或辖区实际需求初选项目,经居民议事协商同意,并经镇(街道)挂点领导批准后,报镇(街道)备案即可实施。
第十三条原则上,实施金额不满5万元的项目,由村(社区)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实施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街道)作为实施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为项目实施方。
项目实施方要积极优化项目方案,提升项目质量水平,严禁借项目实施之名进行非本项目内容的宣传营销。
第四章 项目评估
第十五条镇(街道)制定服务类项目评估机制。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可邀请居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镇(街道)可委托第三方对辖区入库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镇(街道)综合多方意见,形成入库项目实施评价结果,并上报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各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
市、区民政部门适时开展入库项目实施成效抽查评估。
第五章 项目出库
第十七条 区(功能区)民政部门根据镇(街道)上报的入库项目实施评价结果,结合区级抽查评估情况提出建议退出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名单。
第十八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项目库出库:
(一)项目实施方自愿申请出库的;
(二)经市民政局抽查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三)在区民政部门提出的退出项目库建议名单上,且经市民政局审定同意的;
(四)存在其他应出库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功能区)、镇(街道)可共用市级项目库。各区(功能区)、镇(街道)建立区级或者镇(街道)项目库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