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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卫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场/行业监管
市级
实施主体 各区(功能区)环卫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园林环境中心,市环境卫生协会、各环卫作业单位
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27年07月31日

各区(功能区)环卫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园林环境中心,市环境卫生协会、各环卫作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环卫市场秩序,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引导环卫行业企业诚信经营、强化管理、规范作业、优质服务,促进环卫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环卫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珠海市环卫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珠海市环卫行业信用办法(试行).docx

附件1.1珠海市环卫信用信息登记表.wps

附件1.2珠海市环卫企业信用综合考评表.wps

附件1.3珠海市环卫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确认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