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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公共服务
省级
实施主体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政策依据 粤人社规〔2020〕21号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金湾区,高栏港区,横琴新区
有效期至 2025年05月22日
发文字号 粤人社规〔2020〕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2日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