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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区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

市场/行业监管
市级
实施主体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保税区,万山区,经开区,金湾区,高栏港
有效期至 2030年12月19日
发文字号 珠海发〔2025〕248 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海域使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审核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粤自然资规字〔2024〕5号),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市、区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12月20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珠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11月18日

 

珠海市市、区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细则

为适应海域使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强我市市、区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市、区级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特制定工作细则如下。

一、市、区级海域使用审批内容

(一)属市政府审批项目

1.一百公顷(含)以上、七百公顷(不含)以下的港池,蓄水,浴场、游乐场,航道,锚地,其他开放式用海。

2.跨行政区(功能区)的项目用海。

3.上述类型临时用海。

(二)属区政府(管委会)审批项目

1.一百公顷(不含)以下的港池,蓄水,浴场、游乐场,航道,锚地,其他开放式用海。

2.透水构筑物,人工鱼礁,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取、排水口等用海。

3.七百公顷(不含)以下的开放式养殖用海。

4.上述类型临时用海。

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需由不同级别人民政府审批的,由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但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应当由国务院审批的海域使用类型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前期准备阶段

(一)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海域使用申请人组织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以下统称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二)评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海域使用申请人向市、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有关规定的,不予以评审,退回申请材料。

3.公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前通过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公众意见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和行政审批参考。

4.组织专家评审。市、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公示到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会,并视情况邀请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海洋综合执法、海事、海警、航道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同时由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管委会)征求有关军事部门意见。

5.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时应同步开展质量评估。评审工作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2073号)有关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从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技术审查系统的国家级、省级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海域使用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取得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编制完成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

(三)办理用海预审

1.提交用海预审材料。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可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评审后,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向市、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用海预审申请函;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修改说明、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

3)项目用海图件(包括宗海图、界址点坐标和矢量数据等。涉及分层设权的,还应提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2.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海预审申请材料后,对用海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初步审查,应视情况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海洋综合执法、海事、海警、航道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意见。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材料齐全的,视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红树林管控要求;

2)占用海岸线的,是否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

3)项目申请海域有无权属争议或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4)项目用海涉及分层设权的,还应审查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不同类型用海活动能否兼容,是否影响基本功能的发挥等。

3.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用海预审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前应当组织听证。

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三、审核审批阶段

(一)提出用海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人向属地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跨区的项目用海直接向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海域使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函和海域使用申请书(涉及分层设权的,还应在申请书中明确宗海平面界址、高程和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空间分层等信息);

2)项目用海图件(包括宗海图、界址点坐标和矢量数据等,涉及分层设权的,还应附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及修改说明、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

4)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5)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还应当提交立项的批准材料;

6)涉及分层设权的项目,应明确不同类型用海活动的海域使用权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和潜在矛盾化解机制,提出项目用海到期后的退出方案等管理对策,对已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涉及原海域使用权变更的,应及时完成原海域使用权空间范围的变更登记;

7)占用海岸线的项目用海,应按照广东省关于海岸线占补实施的有关规定制定明确岸线占补方案。涉及占用自然岸线的,海域使用申请人需进行充分论证,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涉及严格保护岸线的,还应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8)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应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的规定,其中属有限人为活动的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市、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用海项目,无需经过“二、前期准备阶段”程序,只需要提交上述要求材料的(1)-(2),可能对国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项目用海的论证报告编制、评审、报批有关工作参照非临时用海项目要求执行。

(二)审核审批。

1.受理审查。属区级审批的项目,由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属市级审批的项目,逐级上报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跨区的项目用海直接由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并征求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意见。

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用海的范围、用途、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自然日。公示期限内对建议批准的用海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公示期限内无异议则进入业务审核阶段。

2.业务审核。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市、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科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用海申请进行业务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海事、海警、航道等部门意见,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完成用海审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审核的内容主要为:

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红树林管控要求;

2)是否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洪安全;

3)申请海域是否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4)申请海域界址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有无权属争议,是否存在管辖异议;

5)占用海岸线的,是否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

6)占用自然保护地、红树林和重要湿地的,是否符合相应监管要求;

7)存在利益相关者的,解决方案是否可行;

8)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是否可行;

9)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海域的其他情形。

3.出具用海批复。经市、区政府审批同意用海的,由市、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海批复。

市、区级审批的临时用海,由市、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出具用海批复。

四、后续服务阶段

(一)征收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申请人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后按照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缴纳。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由海域使用申请人根据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有关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申请。700公顷(不含)以下的开放式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由审批养殖用海的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经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除外),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办理海域审批配号与不动产登记。

1.办理海域审批配号。市、区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用海批复文件下达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海域使用审批配号。海域使用申请人将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海域使用金减免批复提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海域管理号信息送交承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记载在不动产权证书上。

2.办理不动产登记。海域使用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五、其他

海域使用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续期申请。

项目用海申请所需宗海图应由具备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2022年省政府批准的海岸线修测成果。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