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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享惠主体名单的实施办法

企业减负
省级
实施主体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创)局、财政局,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有关要求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30年12月31日
发文字号 粤科规范字〔2026〕6号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7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创)局、财政局,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核定“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享惠主体名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6年10月14日

 

关于核定“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

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享惠主体

名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有关要求,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及享惠主体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享惠主体名单核定。

第四条 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应符合财关税〔2026〕13号文第一条规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享惠主体申报免税进口资格审核认定时,如该单位为省属单位,应向其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其他单位应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报送省科技厅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享惠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享惠主体名单核定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办理,时间以省科技厅通知为准。省科技厅自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享惠主体所在地直属海关(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协调征求和汇总各直属海关意见)核定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享惠主体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广电局,报送科技部,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享惠主体,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第七条 享惠主体名单核定后,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并将核定结果函告享惠主体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广电局,报送科技部,并通知享惠主体。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享惠主体,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省科技厅查实后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广电局,报送科技部。申请单位为省属单位的应函告其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应函告其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九条 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商品范围参照财关税〔2026〕12号文第一条执行。经核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惠主体,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见财关税〔2026〕12号文的附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等科普用品,按照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的科普用品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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