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 ||
政策依据 |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 年) 》 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文件中未注明 | ||
发文字号 | 国知办函运字〔2024〕115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