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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

知识产权
国家级
实施主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 年) 》 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文件中未注明
发文字号 国知办函运字〔2024〕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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