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 ||
政策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粤发〔2023〕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17号)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8年12月31日 | ||
发文字号 | 粤工信规字〔2024〕8号 |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工业设计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8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工业设计发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工业设计发展)(以下简称“工业设计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粤发〔2023〕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粤财工〔2024〕1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设计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及相关人才培育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设计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工业设计资金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设计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各地市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抽查复核各地入库项目情况,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按要求对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并督促各地市做好工业设计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工业设计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工业设计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全省工业设计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工业设计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工业设计资金项目申报、验收(审核评价)和评审,负责遴选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项目的奖励比例和额度,负责项目的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自评,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项目资金;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预算执行,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支持对象:
(一)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3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实施地在广东省境内,项目方案须合理可行或已完成并取得成效。
3.开展工业设计创新建设、设计成果产业化、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发展工业设计等项目建设,项目投资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其他领域财政资金支持。
4.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同一方向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二)支持省内企业引进培育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提质增效。重点支持我省优势传统产业、战略性产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和工业基础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等进行设计提升,支持推广应用共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普及应用工业设计服务,带动上下游产业创新发展。
(二)支持载体建设。重点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或成立独立的设计机构,围绕品牌、研发、生产、售后等环节应用工业设计,支持企业结合产业特点开展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支撑、成果转化、交流合作等功能,争创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
(三)支持成果转化。重点支持省内战略性产业集群、优势传统产业、工业设计等领域的链主企业、龙头骨干企业、机构为我省制造业企业提供整体设计服务,积极引导设计机构、院校、协会开展大型设计产业对接活动,推动工业设计成果转化落地,支撑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发展工业设计。重点支持珠三角地区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和行业组织等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拓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或其他设计载体,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提供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等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设计服务,助推当地产品升值、产业转型升级。
(五)合理合法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工业设计发展项目以事后奖励方式为主,奖励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额度等因素确定,具体可结合当年预算额度及入库项目情况确定:
1.工业设计创新建设项目。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并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择优予以事后奖补,省级每家支持不超过400万元,省级研究院成功创建国家级研究院后再支持不超过600万元。奖补的资金应用于研究院建设所投入的仪器设备(含配套工具、软件、数据库等)。
2.设计成果产业化项目(设计服务)。遴选支持省内优势传统产业、二十大产业集群的链主企业、工业设计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或实力较强的机构为我省制造业企业提供整体设计服务,按照不超过项目签约费用的30%奖补,每家产业服务企业(机构)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发展工业设计项目。对珠三角地区实力较强的设计企业、机构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设立的设计服务机构或其他设计载体,为当地产业发展提供设计服务,按照不超过服务机构或载体项目投入总额(仪器设备购置,含配套工具、软件、数据库及人员投入等)的50%补贴,每个项目支持不低于200万元、不超过400万元。
4.设计成果产业化项目(对接活动)。支持省内设计机构、院校、协会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分别开展大型设计产业对接活动,按照不超过项目活动费用的50%奖补,每场活动省财政按照不超过150万元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安排资金予以相应支持。
(二)紧密对接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需求,突出重点关键产业领域,聚焦高层次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省内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政策落实人才生活补贴。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工业设计资金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度项目计划预算额度的2%的比例计提工作经费。工作经费要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评价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三条 工业设计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工业设计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发本地市工业设计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请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
(一)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审核评价和资金申请,并按程序开展审核评价、竞争性评审、现场核查等,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按规定程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并报批后确定入库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程度进行综合排序。
(三)组织上线填报数字工信“一网通办”平台等资金管理系统,按程序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结合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等,编制各地市工业设计资金分配方案,制订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本地市工业设计资金项目计划,细化绩效目标;同时将本地市工业设计资金项目计划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地级以上市的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项目竞争性评审和遴选,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防止“报大数”和资金项目申报骗补。
第十九条 工业设计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流程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工业设计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业设计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工业设计资金申报通知;
(三)工业设计资金分配结果;
(四)工业设计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审核地级以上市报送的绩效目标,制订全省工业设计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绩效目标审核、绩效重点评价等有关工作,并将绩效管理结果运用于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等工作。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并申报本地的工业设计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省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如发现不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应商省财政厅清算收回,要采取有效措施“防骗补”;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市工业设计资金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业设计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