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293 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粤财工〔2024〕17 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7年12月31日 | ||
发文字号 | 粤工信规字〔2024〕7号 |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6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293 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粤财工〔2024〕17 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术改造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加强统筹、保障重点,规范设立、严控范围,提前储备、做实项目,绩效优先、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技术改造资金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改造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抽查复核地市申报的项目,申报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加快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编制技术改造资金预算,审核办理资金新增、调剂申请,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施“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开展资金重点检查;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验收(完工评价)和评审,负责遴选确定支持的项目及其奖励比例和额度,负责项目的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自评,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转下达,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风险补偿方式受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合作银行项目补偿申请资料,并开展现场调查;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调查情况,核实合作银行申报项目的风险补偿金额,并撰写调查报告;自觉配合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受托服务机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遴选或按程序择优选取。
第三章 设备奖励方式
第九条 支持对象:
(一)企业技术改造设备事后奖励申报单位及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为重要佐证材料。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财政资金的支持。
5.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前备案证项目建设期内。
6.珠三角地区(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 700 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肇庆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支持政策实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 400 万元;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可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等要求的申报条件进行调整并在申报通知或指南中明确。
(二)省委、省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提质增效。重点支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和工业基础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等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支持推广应用共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助力引进培育产业人才,带动上下游产业集聚发展。
(二)支持智能化改造。重点支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升级改造,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设备,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先进移动通讯技术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
(三)支持设备更新。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 CAD、CAE 等工业软件),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装备,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四)支持绿色化发展。重点支持传统产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高耗能设备节能改造,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推进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工业企业低碳转型。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对珠三角地区(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不超过 20%予以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肇庆市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支持政策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不超过 30%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按规定自主确定,原则上同一地市当年度奖励比例按规定保持一致;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可进行调整并在申报通知或指南中明确。
第四章 银行贷款贴息方式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及范围:
(一)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为重要佐证材料。
(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工。
(三)项目承担单位从银行获得固定资产贷款,且贷款额度不低于(含)100 万元,在贴息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贷款资金用于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支持范围同第十条。
第十三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贷款贴息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按已支付利息额不超过 30%给予补贴(具体比例结合当年预算额度及入库项目情况确定),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 3 年,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最高贴息 200 万元,具体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调整确定。
第十四条 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省财政贴息政策。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等,不予贴息。
第五章 保险增信补贴方式
第十五条 支持对象及范围:
(一)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为重要佐证材料。
(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工。
(三)项目承担单位通过保险增信方式从银行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在补贴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贷款资金用于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支持范围同第十条。
第十六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保险增信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按不超过 50%的比例给予保险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40 万元,具体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调整确定。同一笔保险增信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第六章 融资租赁补贴方式
第十七条 支持对象及范围:
(一)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为重要佐证材料。
(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工。
(三)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设备应用于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在补贴期内无不良信贷记录,单个项目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低于 500 万元。
(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未获得过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支持范围同第十条。
第十八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融资租赁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完工项目,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合同签订时的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比例结合当年预算额度及入库项目情况确定)。单个项目补贴期最高不超过 3 年,不足 1 年的部分按实际月数核算,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补贴额最高 200 万元,具体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调整确定。同一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第七章 贷款风险补偿方式
第十九条 支持对象为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依法合规经营。
(二)贷款审批流程严谨清晰,业务执行高效准确,风险防控全面及时,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贷款业务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三)有意愿开发推出技术改造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优惠利率,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四)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自觉配合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省财政对合作银行推出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贷款产品发生的损失予以风险补偿,风险分担比例不超过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 50%,纳入风险补偿支持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的 80%。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受托服务机构开展合作银行项目补偿申请资料的审核和现场调查,核实项目的风险补偿金额。
第八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技术改造资金(除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按照优先劣后综合排序,择优支持,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二十三条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政府与合作银行分担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坏账损失,原则上长期专户存储,每年进行额度调整,不发生风险代偿不支出,资金不纳入支出进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
(一)设备奖励、银行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补贴方式: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
2.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发本地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
3.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或指南提交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资金项目申请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项目单位可挑选银行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补贴等三种方式中的一项予以申报,并可同时申报设备奖励方式。
(二)贷款风险补偿方式:
合作银行在符合风险补偿条件贷款项目发生损失后,按规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合作银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核:
(一)设备奖励、银行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补贴方式:
1.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完工评价和资金项目申请,根据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或按程序遴选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组开展完工评价、竞争性评审、现场核查等,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2.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按规定程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并报批后确定入库项目。同时,组织上线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系统,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备事后奖励资金分配突出竞争性评审,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贷款风险补偿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受理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申请,按程序委托受托服务机构对合作银行补偿申请进行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受托服务机构审核情况,确定对合作银行申报项目的风险补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根据地市正式行文报送的技术改造入库项目情况,结合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等,编制技术改造资金分配方案,制订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本地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细化绩效目标;同时将本地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地级以上市的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项目竞争性评审和遴选,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防止“报大数”和资金项目申报骗补。
第二十九条 受托服务机构要强化风险补偿项目审核意识,严格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资料审核,独立开展现场调查,客观公正出具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技术改造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按照当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流程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技术改造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审核地级以上市报送的绩效目标,制订全省技术改造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绩效目标审核、绩效重点评价等有关工作,并将绩效管理结果运用于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等。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并申报本地的技术改造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省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如发现不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应商省财政厅办理清算收回,要采取有效措施“防骗补”。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托服务机构、合作银行、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风险处置机制。合作银行申请的补偿金额达到或超过合作协议规定的指标上限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的指标上限进行受理。
第三十七条 技术改造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追回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申请单位社会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原《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粤工信规字〔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