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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直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场/行业监管
市级
实施主体 市直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金湾区,高栏港区,横琴新区
有效期至 2024年11月20日

市直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市直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的管理,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现将新修订的《珠海市直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年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30日

珠海市直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年检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直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促进民办学校优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检,是指为规范市直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审验民办学校从事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办学情况的专项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由市教育局主管的民办学校,均应接受年度检查。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市教育局年检工作。

  第五条 年检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学校自查和市教育局核查相结合,坚持年检过程和结果并重。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办学

  (二)党建工作

  (三)规范管理

  (四)师资队伍

  (五)教育教学

  (六)财务管理

  (七)资产管理

  (八)办学行为

  (九)安全工作

  (十)奖惩情况

  具体评判指标参照《珠海市直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年度检查报告表》。

  第七条  市教育局可根据国家和省市工作部署,并结合民办学校办学管理情况,适当调整年检内容。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八条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综合确定。

  第九条年检分为自查阶段、核实阶段、复检和公告阶段。

  (一)自查阶段

  民办学校从每年9月至10月中旬,对本校上一学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进行自评;在10月30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年检材料。

  民办学校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珠海市直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年度检查报告表》。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4.《珠海市直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年检量化表》指标体系中相关佐证材料。

  市教育局可视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民办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加盖学校印章,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珠海市直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年度检查报告表》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二)核实阶段

  1.市教育局可采取委托专家评审组、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分或直接由市教育局各相关科室评分等方式,结合上一年度日常检查、常规管理、专项检查等工作,对相关年检内容进行打分。专家评审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市教育局相关科室于11月20日前将评分结果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和信息化科。

  必要时,市教育局可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座谈问答等方式进行检查。

  2.11月30日前完成统计核实工作。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和信息化科统计各学校年检评分,并将年检结果上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出具年检初检结论。

  (三)复检和公告阶段

  1.对初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经复检合格者出具年检“基本合格”结论;对经复检仍不合格者出具年检“不合格”结论。

  2.次年3月31日前,由市教育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年检结论公告,通报民办学校年检结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教育局在发布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公告前,应先将年检结论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民办学校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市教育局在作出责令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民办学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章  结果及运用

  第十条  年检结果分为优(90分及以上)、良(80—89分)、合格(70—7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五个档次。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填报年检材料应真实、全面、及时、有效。对年检材料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和虽参加年检但拒不配合年检工作的民办学校,年检结论降低一档或判定为“不合格”。对因主观原因未参加年检和违反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须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推迟年检,但延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未按时向市教育局提交暂缓年检申请,又不在规定期间按要求接受年检的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直属民办学校年检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关于印发珠海市直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年检办法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废止。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珠海市直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年度检查报告表.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