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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管理办法

市场开拓/产业发展
省级
实施主体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30年02月28日
发文字号 粤工信规字〔2025〕1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

2025年1月27日

 

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链长+链主制”,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稳定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集群培育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切实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下称:“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组织开展的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下称:“省级链主企业”)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产业链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省级链主企业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每个产业集群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确定若干条重点产业链,每条重点产业链遴选1-3家省级链主企业,构建“战略性产业集群+N 条重点产业链+多链主”体系。

第二章 遴选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属地原则:依法在广东省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二)规模实力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软件与信息服务、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集群除外)。

2.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中的软件与信息服务、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集群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等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

3.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链主企业,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20%。

4.对规模低于千亿元或三年增速小于10%的新兴产业集群,不作链主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要求。

(三)市场影响力: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十。

(四)自主创新能力:

1.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

2.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 3%的企业,应从事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包括石化、钢铁、通信、安全应急、环保、食品制造等工业和农业领域,具体行业领域由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发布),且营业收入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3.牵头或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国家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优先推荐。

4.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推荐。

(五)持续发展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六)产业带动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突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

(七)优先推荐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八)其他要求:企业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3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件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根据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重点方向规划,确定每年拟遴选省级链主企业的重点产业链,经“链长”审定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

第七条 组织申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制定省级链主企业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省级链主企业具体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遴选程序等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组织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申报不超过3个省级链主企业。申报材料需包含:

(一)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

(二)产业链培育发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绘制产业链图谱,梳理产业链供应链长板短板。协助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梳理产业链并绘制产业链图谱,针对产业链供应链断点、堵点、痛点,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招商重点、攻关清单。

2.牵头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破解“卡脖子”难题。围绕产业链稳链补链强链控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快工程化产业化突破,切实解决关键原材料、核心零部件、高端装备、先进工艺等受制于人的问题。

3.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会同行业协会等开展产业链对接活动,促进大中小企业在信息联通、产能对接、品牌共建、联合采购、资金融通、知识产权和销售渠道共享等方面开展协作,带头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新技术、新场景应用,构建以大带小、以小促大、以优助

强的融通发展格局。

4.深化产业链国际合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动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产业、科技、金融、人才等领域加强投资贸易合作,提升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地位。

5.其他主动承担的产业链培育发展任务。

(三)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申报产业链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

(六)最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或提供其他研发费用说明材料、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目录(国际专利需附专利复印件、国内专利只提供目录);领军人才名单,引进培育省级以上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等证明材料;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目录;

(七)科技奖项、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管理荣誉、企业能耗水平等材料(国家级提供复印件,其他级别只提供目录);

(八)上一年度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佐证材料;

(九)在“信用广东平台”(https://credit.gd.gov.cn)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十)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3点的企业,需提供权威行业组织或专家推荐意见书以及成为省级链主企业后三年内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 20%的承诺书;

(十一)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低于3%的企业,需提供权威行业组织或专家推荐意见书;

(十二)有助于辅助判断省级链主企业相关情况的评价材料;

(十三)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初审推荐。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按链主所属战略性产业集群类别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

(二)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依托相关专家组成省级链主企业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提出省级链主企业建议名单。

(三)“链长”审定。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将专家评审意见、链主企业建议名单及链主企业名单建议公布形式报所属产业集群“链长”审定。经“链长”审定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

第十条 各单位报经“链长”审定同意后的省级链主企业名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省级链主企业名单。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省级链主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建立省级链主企业库,将省级链主企业纳入省级链主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扶持发展。

第十三条 将省级链主企业纳入“省长直通车”范围,定期梳理汇总链主企业诉求,完善企业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省级链主企业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的国家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将省级链主企业库的企业名单推送给省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等领域予以重点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省级链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级链主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自身持续发展、自主创新、市场影响力、带动产业链发展等有关情况。

年度发展报告经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链主所属战略性产业集群类别分别报送至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并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八条 有效期内的省级链主企业,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经各地级以上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集群相关省直牵头部门对链主企业每三年实行一次复核,复核工作按照遴选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

通过复核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发布复核通过名单。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取消省级链主企业称号,从省级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一)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一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出内部提醒,并纳入观察名单)。

(二)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标准或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

(三)未通过复核。

(四)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变更并迁出广东省。

(五)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造成严重后果;

2.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

3.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七条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处罚类型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4.发生重(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