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22 10:23:40浏览次数:998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起草背景
201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珠府〔2019〕42号)部署要求,我市稳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我市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比如:对工程建设项目缺乏细化分类、审批环节还比较多、审批流程不够科学,并联审批、竣工联合验收、告知承诺制改革措施落实不够理想等问题,与省内外改革先进城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急需加大改革力度,按照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类型细化改革措施、精准施策,破解堵点痛点问题,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市场主体满意度。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 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
5.《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建改办〔2021〕3号)。
6.《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9〕42号)。
三、编制思路
《实施方案》编制主要思路,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在前期调查研究、查找改革突出问题基础上,结合我市营商环境考核中的短板和现状提出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运行实际情况作为重要参照,充分吸纳各区各有关部门、项目建设相关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坚持目标导向。学习借鉴广州、深圳、天津、厦门等国家改革试点城市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积累的经验做法,做到取长补短、力求先进;四是坚持结果导向。通过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加强帮办代办服务,实现提高审批效能的改革目标。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含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工作目标、分类制定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和流程图、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分类改革措施、实行差别化质量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措施九个部分。一是指导思想。明确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快则快”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降低企业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广泛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推动项目联审联批;二是实施范围。包括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拿地即开工项目、城镇老旧小区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工程建设项目;三是工作目标。计划在2022年6月底前,实现本次改革实施范围内项目全流程行政审批时间压缩至5—13个工作日;四是分类制定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和流程图。明确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的事项及具体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阶段、明确审批部门和办理时限等;五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落实审批清单服务机制,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完善系统功能;六是分类改革措施。按照项目审批全流程,提出精简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优化拿地即开工项目审批、简化城镇老旧小区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具体改革措施,共计22条;七是实行差别化质量监管。根据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等级情况,相关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差别化监管,检查结果计入各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档案;八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对后续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采取整改、依法撤销许可等惩戒措施,及时将其纳入信用监管;九是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提升综窗服务,加强宣传引导。
五、亮点举措
《实施方案》主要亮点举措:
(一)精简事项、优化流程。一是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免于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临时排水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划检验;二是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与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拿地即开工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三是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既有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项目,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免于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四是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外围护结构变动的城镇老旧小区及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可免于施工图审查;五是强化项目联审联批和竣工联合验收。
(二)清单管理、规范审批。一是细化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的事项及具体要求,相关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清单以外的事项;二是针对不同项目的实施特点,制定并公布审批流程图。
(三)压减时限、降低成本。一是拿地即开工项目、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全流程行政审批时间控制在10-13个工作日以内,城镇老旧小区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从方案联合审查到竣工验收全流程行政审批时间控制在13个工作日以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时间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二是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再强制实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可自愿选择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实行告知承诺制,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是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可以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实行自管模式。
(四)优化服务、帮办代办。一是根据项目类型提供审批服务清单,向建设单位一次性明确项目审批全过程需要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和有关要求;二是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附属小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的,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施工前相关审批部门做好提前指导、主动服务;三是组建项目审批服务团队,对纳入珠海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确有需要的其他产业项目,实行全流程或部分阶段的无偿帮办代办服务。
(五)强化监管、压实责任。一是根据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等级情况,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方式,并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差别化监管;二是对于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的事项,有关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承诺制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的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相互配合、无缝衔接的审管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