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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层级: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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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减证便民”精神。二是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发生修订。三是《珠海市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珠海农水〔2018〕375号)因原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在2019年实行行政机构改革,职能部门名称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此背景下,我局结合珠海市“三农”工作新定位以及不断涌现的农业新产业、新业态,起草修订了《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什么是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

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农业企业。

已经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依然是珠海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三、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有哪些种类?评分内容主要有哪些?

根据《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主要有: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型、农产品流通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型、饲料生产型、农业投入品生产型、农业科技推广型、农业新业态型等。

评分内容主要有:企业规模(30分)、企业信用(1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5分)、企业带动农户能力(20分)、企业生产基地(10分)、企业竞争力(20分)。

四、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多久申报一次,有什么申报条件?

市农业龙头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由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申报通知。申报条件如下:

(一)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四)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按照《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五、申报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需要哪些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如何申报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功能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提出审核意见。

(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充分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当地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在“区政府(管委会)意见”栏上签注“同意推荐”字样后,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七、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如何评选?

(一)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区政府(管委会)推荐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视申报情况抽取一定比例企业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

(三)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八、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有何扶持政策?

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向社会公布。

按《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给予奖励及享受有关贷款贴息政策。

九、如何对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2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由国家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不再纳入市监测范围。但被取消省重点农业龙头资格的企业应当纳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范围。

十、有哪些行为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

近两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六、七项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四)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五)违法用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六)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八)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九)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十)其产品在接受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十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