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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高新区应对新冠疫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04 09:05:29浏览次数:743来源:珠海高新区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目的和必要性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支持区内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尽快恢复生产,根据国家、省和市《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2020年2月20日我区出台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高新区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对2020年上半年企业稳岗、防疫和恢复产能等方面进行鼓励扶持。随着疫情减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当前关于统筹做好防控疫情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的部署,我区继续加大力度助力实体经济解难纾困、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区实体经济发展,因此根据市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珠海高新区应对新冠疫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范围界定

第一条对申报本政策奖励资金的企业条件进行界定,规定政策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主园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并且应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实体经济项目。

(二)鼓励企业加大投资

第二条是对企业加大投资进行奖励,企业在2020年度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目的、新增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获得工信部门技改备案的项目,按其实际支付金额的5%给予奖励资金,并且规定单个企业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助力企业平稳增长

第三条为鼓励企业多措并举、拓宽销售渠道,保持订单,尽快恢复平稳增长。从2020年度第三季度开始,对单季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和5000万元以上且环比增幅超过10%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四)推动新项目释放产能

第四条为鼓励新引进项目提前释放产能,对企业已购地未投产的项目,符合2020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此类企业,且建设工程中不存在违约,分别按其对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50%和80%给予奖励资金。

(五)加快新落户项目发展

第五条为鼓励新注册成立的非购地类企业加快发展。符合2019年10月1日后新注册成立并且为非本区企业的关联企业,且对2020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此类企业,分别按照其对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的30%、50%和70%给予奖励资金。并且规定奖励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的40%可直接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六)鼓励区内企业联动发展

第六条为鼓励区内企业采购本区非关联企业的产品。对首次签订采购合同在2020年1月1日以后,且实际支付订单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按其本年度内实际支付订单金额的5%给予奖励资金。并且规定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促进政府采购优先本区企业产品

第七条促进政府优先采购本区企业产品。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类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项目以及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和公益性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区企业产品。

(八)纾解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

第八条为帮助企业应对因疫情影响流动资金出现困难的情况,对2019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其在2020年度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予的,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补充流动资金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给予贴息。补贴标准为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总额最高200万元的贴息。

(九)政策有效期及相关约束

本政策规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后根据市出台的新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同一企业符合省市和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条款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同时规定获得扶持企业应承诺自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不改变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三、制定依据

《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珠府〔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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