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解读解读信息

《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30 10:03:38浏览次数:624来源:区财政局本网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出台《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横琴新区产业培育,鼓励创新创业,扶持企业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精神,结合横琴新区实际情况,对《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出台《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24日印发以来,对规范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起了重要作用,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子基金投资方面提供了有效指引与依据。但是随着金融环境及私募投资行业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本办法部分条款无法满足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及管理需要,为提高我区政府投资基金引入优质投资机构的竞争力及招商效果,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深入了解了当前金融环境及私募行业现状后,结合我区的特点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在提高投资竞争力及招商效果的同时保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合法合规性。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对原《实施细则》中的两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仍为五十三条。主要说明如下:

1.原《实施细则》中第十条(四)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至少有3个以上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的成功投资(成功投资案例指项目股权退出80%以上且退出部分回报率不低于50%,或退出比例低于80%且回收资金超过全部投资本金120%的,下同)。因机构头部化加剧,投资区域化竞争明显,为提高我区引入优质投资机构的竞争力,扩大了对成功投资案例的投资范围。修订后该条款为: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至少有3个以上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的成功投资(成功投资案例指项目股权退出80%以上且退出部分回报率不低于50%,或退出比例低于80%且回收资金超过全部投资本金120%的,或投资项目已在沪深主板、中小企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且以基金管理人内部评审会前一个交易日的市值计算,回报率不低于80%,下同);

2. 原《实施细则》中第三十条规定:子基金出资实行分期到位时,政府投资基金分期出资款项应在其他出资人的当期出资款项总额80%以上实际到位后,由政府投资基金按程序同比例拨付至子基金账户。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一般政府类投资基金均会对出资程序做出要求,考虑到子基金项目可能存在多支政府类投资基金出资的情况,为避免因出资程序不符合要求而无法投资,明确了其他投资人的范围。修订后,该条款为:子基金出资实行分期到位时,政府投资基金分期出资款项应在其他出资人(不包括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政府类投资基金)的当期出资款项总额80%以上实际到位后,由政府投资基金按程序同比例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附件:《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政策解读.doc


中小企业
规模自测

政策雷达

政策
一点通

公众号

视频号

企业咨询
热线

客服在线

返回顶部

« 收起

web对话
live 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