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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十问十答

时间:2020-08-24 09:46:00浏览次数:605来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施工类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时需要上传哪些资料?设计、造价、监理类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时需要上传哪些资料?

答:(1)施工类项目需要上传的资料如下: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图合格证、资金落实文件、招标控制价文件、招标文件,园林绿化工程类项目无需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造价、监理类项目需要上传的资料如下: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证、资金落实文件、招标文件等。

二、电子招标时,招标文件备案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答:使用新系统进行全过程电子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无需在市招标办进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修改、招标答疑、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备案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在交易系统中上传相关资料,完成相应的工作流程。

另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说明终止招标的原因,报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终止招标公告,并将终止招标的安排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项目招标答疑发布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各潜在投标人按照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项目招标议程安排表上的时间,在答疑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截止前十个日历天)在交易系统中匿名提交答疑问题,由招标人统一汇总回复。招标人在答疑发布截止前(投标截止前七个日历天)将答疑上传至交易系统盖章后在珠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四、第一次招标失败后,需要走那些流程,才能重新挂网招标?

答:第一次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须填写招标失败情况报告并加盖公章,上传至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后可开展第二次招标工作。

五、项目两次招标失败后,是否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答:两次招标失败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不进行公开招标,具体情况按照《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六、两个工程立项文件或备案证能否作为一个工程招标的备案条件?

答:不可以,原则上一个立项文件或备案证只针对一个项目招标,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合并招标的,招标人应提供必需合并招标的依据。

七、答疑公告发布截止时间如何确定?若超过截止时间或发布招标文件修改公告该如何处理?

答:答疑公告发布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前七个日历天,逾期答疑的,应当发布逾期答疑公告,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修改招标文件公告,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十五个日历天前发布,延期发布修改招标文件公告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八、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在什么情况下可不进行招标?

答: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八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改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属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单独招标的项目为什么投标资格里面不可以使用施工总承包资质?

答:根据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十、参与前期设计的单位是否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投标?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十一、母公司可以使用子公司资质投标吗?反之,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资质投标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是享有独立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即为不同的法人单位。两者之间的资质、业绩、正式聘用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等,是不能相互借用的。

十二、实行全过程电子招标后,投标代表是否还需要参加开标会议?

答:使用银行纸质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派投标代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开标会地点提交投标保函并签到。使用现金方式转账或者电子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议,无须签到。

十三、实行全过程电子招标后,投标人如何确认已经报名成功?

答:全过程电子招标无报名环节,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均可在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前均可在交易系统里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十四、在资格条件设定中,可否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

答:不可以。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原则上不得高于建设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要求”。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管理条例》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禁止投标人通过增加投标条件或设置资格障碍,以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既是对企业参与投标的范围限制,即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也是企业参与投标的权利,即企业有权公平公正地参与其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任何主体均不得非法干涉或限制。若招标人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可随意提高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则无异于从本质上剥夺部分拥有相应承包资质企业公平竞标的权利,此举严重违背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十五、在建设工程施工、服务资格条件设定中,可否设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

答:可以,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型建设工程的施工、服务项目招标,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补充制定其他可以设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同类工程业绩的指标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同类工程业绩设置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二)技术经济指标不得超过三项,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相应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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