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02 09:26:42浏览次数:1085来源:珠海市商务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健康有序发展,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产能合作、“一带一路”建设及区域经贸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0号)、《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加快培育本土跨国公司的指导意见》(粤府〔2012〕44号)、《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商)〔2019〕36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政策内容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五章十五条,明确对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给予7个方面扶持。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企业建设国际营销网络项目、港澳经贸合作平台项目、“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平台项目及支持企业开展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并明确了申报条件、监督与管理、有关解释和说明等事项。
一是对外投资项目。1、对前期专业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前期费用支持。2、投对企业向相关保险机构投保“走出去”相关产品及服务所缴纳的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3、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安保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4、对新设的对外投资项目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直接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一个新设项目只能享受一次直接资助。
二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我市企业或在境外成立承包工程子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且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按完成项目营业额给予直接资助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三是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对在境外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且年末在外劳务人员5000人以上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管理人员及输出的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是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开展实质性经营, 中方控股50%以上,实际投资不低于10万美元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的企业在境外设立国际营销网络,开展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按境外企业的销售金额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资助。
五是对促进我市与港澳地区深化投资贸易合作,在港澳地区设立经贸合作平台,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入驻企业及机构不少于30家,完成双向实际投资注册企业不少于10家的港澳经贸合作平台项目给予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支持。
六是对经公开招标或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平台项目,促进10家以上企业实际对外投资金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或者促进3家以上企业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累计3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每年每个平台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支持。
七是对支持时间内企业或相关商协会抱团参加的由市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的境内外峰会、博览会、展会、交易会、洽谈会、推介会、经贸交流等促进经济合作的活动给予支持。
三、政策实施
市商务局将联合各区(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根据市级产业资金相关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实施细则》明确的有关条款,认真落实相关扶持措施,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二是加强宣传解读,举办多形式政策宣讲活动,加强官方网站、互联网等媒介宣传,提高政策的覆盖面,让企业知晓政策、熟悉政策和掌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