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1-03 09:50:08浏览次数:374来源: 珠海市商务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制定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8〕120号)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委办字〔2018〕11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珠府〔2018〕73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商〔2018〕429号)
二、政策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五章二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文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模式、部门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职责这6项内容;第二章为预算编制,包括预算编制、目录清单、绩效目标、项目入库这4项内容;第三章为资金申报与审核,包括受理申报、项目评审、资金审批这3项内容;第四章为预算执行,包括资金下达与拨付和转移支付这2项内容;第五章为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包括绩效评价、项目抽查、不予支持情形、责任追究、信息公开这5项内容;第六章为附则,包括解释机关和实施期限这2项内容。
三、修订内容
(一)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行政区(功能区)职责,强调行政区(功能区)承担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三是明确信息公开途径,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全流程通过珠海市商务局网站“结果公开”栏目和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四是进一步明确不予支持情形,便于业务科室操作和执行。对申报及上一年度在经营活动中如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不予支持。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不予支持。
(二)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增加“项目抽查”内容,要求专项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从市区两级项目用款单位中,按照一定比例,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实地检查企业用款及经营状况,确保资金使用科学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