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7 15:02:19浏览次数:184来源:斗门区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为规范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斗门区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珠海市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20年7月,珠海市人民政府出台《珠海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珠府〔2020〕41号)。2020年12月,斗门区政府出台《斗门区贯彻〈珠海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办法〉实施细则》(珠斗府〔2020〕53号),规定了2019-2023年度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但该实施细则因故暂停实施,截至目前2019-2023年度扶持激励资金暂未发放。
2021年10月,珠海市启动珠海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机制的修订工作。2023年2月,珠海市人民政府出台《珠海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工作方案》(珠府函〔2023〕7号)。2023年12月15日,斗门区人民政府出台《珠海市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实施办法》(珠斗府〔2023〕70号),适用于2019年度以来的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珠海市财政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珠海市饮用水源区划批复意见》(粤府函〔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3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20〕277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23〕7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6条,包括总则、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分工、发放流程和附则,对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扶持激励实施工作进行全面详细规定。第一至二条为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工作目标、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和资金额度等内容;第三至十一条为第二章资金使用管理部分,明确了扶持激励范围、对象、项目和发放方式;第十二至十三条为第三章职责分工部分,规定成立斗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的相关职责;第十四至十五条为第四章发放流程部分,明确了区级发放流程和镇级发放流程;第十六条为第五章附则部分,明确了施行日期及期限。
(一)扶持激励资金构成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每年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扶持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扶持激励资金”)由珠海市和各区(不含斗门区)两级财政筹集。同时,扶持激励资金的受偿者应承担饮用水源保护相关责任。扶持激励资金分为扶持性资金、激励性资金。其中,激励性资金根据当年度考核结果计算得出,激励性资金需在明确当年度考核结果和资金下达后发放。
(二)扶持激励对象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扶持激励对象为因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经济发展受限和因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村(居)、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扶持激励范围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扶持激励范围包括斗门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合理”原则,按照斗门区相关各镇在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陆域面积大小,综合考虑各镇年度饮用水源保护成效,分配扶持激励资金。
(四)扶持激励资金用途
《办法》第七条明确了扶持激励资金可用于以下途径:
1、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用于涵养水源或防治水污染的土地征用、租用或置换;
2、水源保护相关公益性岗位补助;
3、村民生活补贴;
4、其他有利于水源保护工作的项目补助。
(五)扶持激励资金发放流程
《办法》第十四、十五条明确区级、镇级发放流程。
四、实施期限
《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至2029年1月31日止。适用于2019年度以来的扶持激励资金的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