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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中国珠海网 解读层级: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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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政府令第124号)于730日公布,于91日起施行。现就决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决定的出台背景

201712,珠海市政府规章第118号令《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布施行,运用经济特区规章立法权,对我市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进行规范,建立招标人负责制度,对建设工程招标的情形范围、金额标准、规模要求等进行规定。2018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部门规章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并且明确要求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各地不得另行调整。鉴于《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12月刚刚施行,不宜立刻着手修改,市政府于20185月发布《珠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限额的通知》(珠府函〔2018180号),规定“自201861日起,我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限额按照16号令执行,待118号令有关条款修订后再按办法执行”。

另外,为适应行政体制改革需求,减轻企业负担,将行政部门事前审批、事前监督转为事中事后监督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以及住建部、省住建厅等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多份政策性文件均提出改变事前监督方式,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执法。因此,2019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将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列为应当完成项目。

二、修改决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住建部令第43)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四)《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

(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限额的通知》(珠府函〔2018180号)

三、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仅就与国家强制规定相冲突的个别条款进行调整,内容简单,属于修正案。主要内容有:

一是应当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招标项目范围、规模标准都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无需重复,因此,决定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是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督。参考《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改革的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和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是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措施。因此,决定调整了告知性备案的具体要求,明确市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责任。另外,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修改和招标答疑等,均无须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直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编制发布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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