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5-12 16:41:01浏览次数:84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进一步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澳门产业多元化发展,切实解决澳资企业提出的希望进一步放宽载体认定资格及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租金补贴限制,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结合国家政策要求和先进地区经验,对第1/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本次出台的《关于修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留《扶持办法》第一、四、七、八、第十至十九条条款,修改第二、三、五、六、九条条款,具体修改内容和原因如下:
(一)删除澳资企业不得迁出合作区的规定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规定,为避免涉嫌限制企业自由迁出,删除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二)放宽载体认定资格
“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不再局限于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根据《建筑法》规定,鉴于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场所即可以交付使用,因此对第三条第二、第三项进行修改,将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载体纳入“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载体认定范围。
(三)放宽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租金补贴限制
在第五、第六条第三款中删除有关转租或分租的用房不能享受补贴的条款,并改为办公用房应为业主授权委托租赁或业主直租,商业用房应为最终承租方实际使用。
(四)规范表述
因平台名称变化,将第九条涉及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修改为“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
三、新旧文件衔接处理
鉴于《扶持办法》仍处于有效期内,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通知》不对原政策有效期进行调整。《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澳资企业申请2024年下半年及之后的补贴和奖励,应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