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检测、人才培训、创业创新、市场管理、法律财税、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二、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有什么新特点?
(一)明确了认定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
(二)建立了示范平台退出机制,取消资格复核,期满需重新申报。
三、申报条件
四、认定程序
根据申报通知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单位认定为示范平台并发文公布
五、认定管理
(一)对审定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择优推荐申请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市工信局负责对示范平台的监督指导,对示范平台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示范平台日常业务进行管理,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企业查询。
六、注意事项
(一)每家法人单位可申请一家示范平台。
(二)示范平台每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在当年再次申请认定。
(三)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反映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示范平台应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服务工作总结。
(四)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对示范平台认定申报不予受理,对已获得的示范平台称号予以撤销
1.1.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2.近三年受到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或纳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
3.3.受到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4.4.在专项资金使用和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弄虚作假的。
5.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服务总结,经提示逾期不改正的。
6.6.在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五)被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平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