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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读层级: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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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检测、人才培训、创业创新、市场管理、法律财税、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二、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有什么新特点?

(一)明确了认定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

(二)建立了示范平台退出机制,取消资格复核,期满需重新申报。

三、申报条件

序号

条件

申报要求

1

资产及服务收入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珠海市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2

服务业绩

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从事培训服务的不少于200家),其中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60%,用户满意度85%以上。

3

经营场所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4

管理和服务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

人员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6

具备一种或多种服务功能

技术检测服务、人才培训服务、创业创新服务、市场管理咨询服务、法律财税服务、融资促进服务、创新带动服务、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四、认定程序

根据申报通知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单位认定为示范平台并发文公布

五、认定管理

(一)对审定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择优推荐申请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市工信局负责对示范平台的监督指导,对示范平台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示范平台日常业务进行管理,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企业查询。

六、注意事项

(一)每家法人单位可申请一家示范平台。

(二)示范平台每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在当年再次申请认定。

(三)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反映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示范平台应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服务工作总结。

(四)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对示范平台认定申报不予受理,对已获得的示范平台称号予以撤销

1.1.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2.近三年受到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或纳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

3.3.受到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4.4.在专项资金使用和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弄虚作假的。

5.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服务总结,经提示逾期不改正的。

6.6.在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五)被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平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