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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1-10-29 16:33:46浏览次数:1280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委办字〔2021〕33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精神和要求,依据《政策措施》第十六条内容,“持续优化社会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对工业设计、公共服务、融资担保、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示范性服务机构进行重点培育和资金补贴。”,为推动政策落实落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遴选出一批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具有良好中小微企业服务绩效和社会口碑的示范性服务机构,引导其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用得起,用得好的各项第三方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14〕6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16〕77号)中都有专门条款支持开展该项工作,以及从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有必要出台《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委办字〔2021〕33号)

  《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五章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申请和拨付程序、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等。

  (二)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主要对《政策措施》中第十六条内容予以细化,明确了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条件和奖励标准。

  (三)第三章“申请和拨付程序”,主要是明确了补助资金资格确定和下达所需的各项程序,根据上年度相关资格认定名单,制定奖励计划,无需企业申报,企业只需提供银行收款账号信息,简化了资金下达程序。

  (四)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主要明确需对项目绩效评价和后期跟踪监控,设定了资金可量化的绩效目标,规定了各方在整个项目办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以及违法违规处理方式等。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本实施细则有效期,根据《政策措施》,本实施细则配套实施到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特点

  一是简化扶持资金申报程序。相比之前需要申报、评审后再给予资金补助的情况,本次细则修订,改为获得相应资质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因在申报相应资质时,已有完整的现场考察、现场答辩及专家评审程序,取得资质认定已经代表其在中小微企业服务领域取得成绩获得专家组认可,经公示认定后符合补助支持要求,无需再次进行项目申报。

  二是强化专项资金绩效。根据取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资质后,分别给予一定额度奖励,且奖励各级奖励在额度上不能重复取得,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激励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取得更高级别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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