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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18 15:39:05浏览次数:567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为进一步规范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备案管理工作,帮助港澳建筑及工程业界更好理解《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便于横琴建筑市场经营主体更好理解政策意图,接纳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更加便捷有序提供服务,加快推动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落地合作区发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合作区城规建局”)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扩大内地与港澳专业资格互认范围,推动内地与港澳人员跨境便利执业”、“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建立港澳创业就业试验区,试点允许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港澳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为内地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以下简称《认可规定》是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认可规定》授权“备案办法由合作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随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印发和《认可规定》法规修订完成,亟需通过《管理办法》配套政策落实近期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部署和重要文件。

《认可规定》涉及两处实质性修改,取消了测量师事务所的表述以及“备案申请人向横琴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是在香港、澳门形成的,应当经香港、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需要《管理办法》同步修订申请人材料。法规原配套落地文件对备案申请人提出“同等业绩”的设定,虽然备注了申请人的类型和序列,但未进行等级上的认可,导致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对这一群体接纳度不高,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仅凭借备案认可文件难以满足招标文件中具体细项条款的要求。归根到底,对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进行分级管理,才能更好推动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积极融入内地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在合作区更好落地经营。

二、《管理办法》起草的过程

《管理办法》课题研究工作于2022年初启动,原计划2022年底出台,期间数易其稿,适逢国家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靴子未落地,部分细节工作需反复推敲。研究团队仔细研究了粤港澳三地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准入机制,对香港发展局有关管理名册及入册条件进行阐述和分析,同时分析研究了澳门建筑市场现状,内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体系等,结合三地特色,最终确定以企业工程业绩为核心对港澳企业开展认可工作,并提出人员资格、企业信誉、企业技术装备等条件。在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上,对澳门都市建筑及城市规划范畴专业登记及注册制度进行了全盘梳理,根据澳门专业人士在澳门实际执业情况适度扩大认可范畴,增加获得感。

为更好地了解业界需求,合作区城规建局积极开展走访调研,调研对象包括局机关各处(署),已承接项目的施工企业,有参与竞投合作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咨询类企业等,同时,合作区城规建局还于2023年10月前往澳门与澳门建筑业发展关注小组座谈,分别与澳门建造商会、澳门工程师学会、澳门建筑师协会、澳门建筑置业商会开展讨论,收集业界意见和建议,以期政策更有效落地。2024年1月9日,特别邀请澳门建筑业发展关注小组莅临横琴共同谋划2024年粤澳建筑业合作发展事宜。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参照内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准入条件,结合港澳企业实际适度调整部分考核指标,为港澳企业融入内地建筑市场提供标准和指南。《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备案要求、实施主体、备案流程、备案有效期、变更备案、注销备案、按期整改、撤销备案、监督管理等内容。在《认可规定》授权范围内,注重吸收其他地市有关经验和做法,分析内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注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港澳建筑及工程企业和专业人士在合作区备案管理制度。

(一)明确适用范围、定义、备案要求

分五个词条分别论述港澳建筑业企业、港澳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港澳工程监理企业、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专业人士、香港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专业人士,并参照内地建设工程企业有关命名和准入规则,以附件方式指引港澳企业根据自身人员、资信、工程业绩等情况比对认可标准进行申报。明确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备案要求,应当符合《认可规定》相关要求,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区基本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同时明确香港企业和专业人士省级备案和横琴备案的关系,香港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已经完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无需重复备案。

(二)明确实施主体、备案流程和备案有效期

明确合作区城规建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包括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备案以及备案管理工作。港澳企业和专业人士备案流程分为申请、受理、公示、发证四个流程,未经城规建局备案并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不得在合作区直接提供服务。备案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申请续期的,申请人应当于备案期满前九十日内提交申请续期表。

(三)明确变更备案、注销备案、按期整改、撤销备案几种情况

分别介绍变更备案、注销备案、按期整改、撤销备案等情况,其中注销备案、按期整改、撤销备案三种情况,借鉴内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并沿用《认可规定》有关表述,强调有关要求。

(四)明确监督管理的要求

根据《认可规定》要求,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依据《总体方案》的要求,并结合实际,认可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港澳地区的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视同于内地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同时,从高质量安全发展角度,对港澳建筑业企业提出应办理安全生产备案。对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城规建局进行监督管理。其行为上升到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城规建局应当按照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要求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合作区城规建局报告其在合作区的经营和执业情况。

四、文件性质

本《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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