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老旧小区楼房整治提升奖补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15 17:24:54浏览次数:234来源:金湾区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出台背景
(一)必要性说明。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文件精神要求,建立健全我区老旧小区楼房整治奖补政策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居住条件和环境,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二是与市级相关政策做好衔接,落实好市住建局工作通知的要求。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其他各区可参照香洲区的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及配套政策,引导服务居民实施老旧小区楼房建筑物本体改造工程。三是满足群众关于老旧小区改造楼房整治方面的需求。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3022号提案《关于制定金湾区老旧小区建筑物本体改造相关奖补政策的建议》中建议由金湾区制定对老旧小区建筑物本体改造的资金奖补政策。
(二)可行性说明。一是具备政策依据。近期,国家及省、市均出台了有关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方面等政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印发文件根据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各区可参照香洲区的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及配套政策,引导服务居民实施老旧小区楼房建筑物本体改造工程。二是具备实践基础。香洲区已经成功实施老旧小区楼房整治提升奖补办法,我区也有个别老旧小区在改造中探索出业主出资与政府出资相结合的改造模式,为《奖补办法》提供了经验借鉴。三是具备实践可行性。本《奖补办法》以珠海市、金湾区现有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奖补政策为依据,进一步细化了楼房奖补政策,且明确了奖补政策审批流程、申报流程,具备可实施性。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
(三)《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
(四)《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建安〔2023〕5号)
(五)《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安〔2022〕26号)
(六)《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筑物本体整治提升工作要求的通知》(珠建〔2023〕6号)
三、《奖补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奖补办法》分别对奖补依据、奖补范围及主体、奖补标准、启动条件、奖补审批流程、资金来源等方面予以具体明确。主要包括:
(一)奖补范围及主体。《奖补办法》明确老旧小区楼房整治提升的奖补范围主要改造内容包括:楼道基础修缮、楼道照明改造、安防门禁系统、窗户防盗网、屋面整治、消防、管线、建筑物外墙翻新等。同时对整治实施范围、奖补次数、老旧小区的界定、楼房的界定、业主的认定、同一产权人拥有楼栋不纳入奖补等内容进行了说明。认定业主按房屋产权证进行认定。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权利人,由权利人提供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性的文件(如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赠与合同、拆迁补偿合同等文件)以及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凭证(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凭证)进行认定,参照业主享受政府奖补政策。
(二)奖补标准。《奖补办法》明确奖补标准为整治提升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结算审批后,属地镇政府按业主与镇财政出资1:1比例且每户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补,奖补金额扣除政府垫付设计、预结算编制费等工程二类费用后作为工程款,拨付给施工单位。
(三)启动条件。申请楼房整治应当经整治楼房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资金来源。各镇政府应预列楼房整治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先行支付财政奖补资金。按照现行珠海市和金湾区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区财政局申请相应比例财政奖补资金返还。
四、奖补申领审批流程
《奖补办法》明确奖补审批的审批流程。
1.整治提升条件成熟,整治提升主体书面向属地镇政府提出整治提升项目申请书。申请书明确施工单位、改造内容、投票表决、费用分摊原则、费用收集及同意出资、积极配合的承诺等基本情况。
2.各镇政府委托造价单位根据整治提升内容编制预算书。整治提升主体根据预算书自行筹集整治提升工程款。工程预算及费用分摊表等资料公示后报属地居委会备案。整治提升主体应按照申请书约定内容,在工程预算及费用分摊表等资料公示后、签订施工合同前按申请书约定预收各业主分摊费用,楼房整治最终费用按照结算审核为准,对预收的金额实行多退少补。
3.整治提升主体按相关规定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整治提升,签订相关合同并报属地居委会备案。整治提升主体应按规定成立项目监督小组,加强整治提升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资料和变更清单做好资料整理,按工程签单要求确认隐蔽工程和变更记录,属地居委会应协助监督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管。
4.工程竣工后,各镇政府、属地居委会联合造价结算单位、整治提升主体、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各镇政府委托造价结算单位对照工程预算核实工程竣工费用,签名确认,形成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出具工程结算报告。
5.属地居委会汇总上述申请书、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及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等资料,并填写支出汇总表,向属地镇政府提出申请支付政府奖补资金。属地镇政府扣除设计、预结算编制费等二类费用后将奖补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6.各镇政府将竣工验收报告、费用汇总表、整治前后对比照片等资料交区住建局存档。
7.方案设计、评估造价及竣工验收等环节产生的费用,应由各镇政府垫支。其中成功开展整治提升的项目,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第(五)项纳入政府奖补资金列支。由于全部或部分业主原因,业主未能按照申请书承诺履行相关责任,导致项目不能实施、未能申请政府奖补资金的项目,各镇政府垫支的方案设计、预算编制费用应由违反承诺内容、导致项目不能实施的业主承担,由属地镇政府或居委会从导致项目不能实施业主中收取或从导致项目不能实施业主预缴纳的分摊费中扣除。
8.如对属地镇政府委托得出的方案设计及评估造价成果有异议,整治提升主体可自行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及评估造价,并将相关单位信息及成果资料向属地居委会报审和报备,相关费用由整治提升主体自行解决。其中成功开展整治提升的项目,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该项费用可列入整治提升工程总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