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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洲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区司法局 解读层级: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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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当前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尚无相关规范性文件,在管理实践中发现以下问题:(一)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范围等事项的认识和把握不一致;(二)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需要规范,效率需要提高;(三)存在临时用地使用后复垦不到位、未按时归还的情形;(四)临时用地的监管机制有待完善。针对上述问题,我分局起草形成《香洲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土地复垦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

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三)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

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行使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的通知》(珠府函〔2014〕187号)

3.《关于印发<珠海市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工作指引>的通知》(珠国土字〔2014〕101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珠海市香洲区管辖范围内(不含高新区、万山区、横琴新区及横琴一体化范围,以下简称本区)临时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属于区级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在香洲区管辖范围内(不含高新区、万山区、横琴新区及横琴一体化范围),对象为临时用地,符合立法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定。

(二)临时用地的定义、范围和规模

《广东省关于加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察或者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

根据上述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并参考金湾区《金湾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方案》第一条:“本方案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或者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办法》第四条将临时用地定义为“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本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需要临时使用或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空闲地。”同时,《办法》第六条用列举法规定了临时用地的范围和用途。

《办法》第七条参考横琴新区《横琴新区及一体化新拓展区域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详细规定了临时用地规模标准。

(三)临时用地的申请

1.《办法》第八条规定:“拟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属地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供用地选址意向范围,属地镇街对用地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项目、用途、面积及选址的初步审查。”

2.《办法》第九条详细规定了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及批准后应准备的申请材料。

(四)临时用地的审批

1.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行使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的通知》(珠府函〔2014〕187号)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行使本区范围内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

2.《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属地镇街对用地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项目、用途、面积及选址的初步审查,初审在接到临时用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初审通过并在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后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

3.《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职能部门在属地镇街征求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意见,并详细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应对临时用地的哪些方面提出意见及相关工作。

4.《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各职能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区政府在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属地镇街下达批复。属地镇街在接到审批通过的批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局香洲分局进行备案,同时抄送属地税务部门开展税务管理。

5.《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抢险救灾急需临时用地的,可先行临时使用土地。

6.《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临时用地的费用

1.《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临时用地使用费的计收标准、收取单位。同时规定,临时用地除地质勘查、抢险救灾及建设施工作业区域外,原则上均须计收使用费,特殊情况报请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可不计收。

2.《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使用临时用地应收取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涉及农用地的)以及耕地占用税(涉及农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详细情况。

(六)临时用地的续期

1.《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临时用地续期的流程办理及使用期限。

2.《办法》第二十二条用列举法规定了临时用地不予续期的情形。

(七)临时用地的监管

1.《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间,用地单位不得进行的行为。

2.《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期间需竖立临时用地信息公告牌并主动接受属地镇街和其他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3.《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和职责。

(八)临时用地的收回

临时用地的收回,大致可以分为提前收回、到期收回和强制收回。

1.《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区政府有权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情形和收回方式。《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临时用地单位提前退出时的处理方式。

2.《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临时用地到期收回时的处理和验收方式。

3.《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临时用地单位逾期未清场及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强制收回的方式以及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