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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十问十答

时间:2020-08-24 09:42:50浏览次数:519来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招投标活动的异议是指什么内容?

答: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结果、定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属于招标文件答疑范畴,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相关疑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

二、招投标活动的投诉是指什么内容?

答:投诉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和投诉?
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文件、开标现场情况、评标结果、定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四、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开标现场情况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三)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和中标公示期间提出。

五、招标人回复异议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答: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开标有异议的,异议提起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处理异议中因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等原因无法在时限内答复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六、投诉提出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实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投诉。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

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

(一)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或者定标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

(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为开标之日。

七、投诉处理回复期限是怎样的?

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是否受理该投诉事项,若受理后,则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若提出异议后,还可不可以取消异议?

答:可以提出撤回申请。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提起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九、若提出投诉后,还可不可以取消投诉?

答:可以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提出撤回申请。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十、如果提交异议给招标人后,招标人拒不受理怎么办?

答: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提起人可依据其曾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招标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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