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政策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范围内的,经省财政厅、国税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的条件
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实行同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人:
1.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未非独立法人企业。总机构为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总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总分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3.总分支机构能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4.总分支机构纳税信誉良好。
三、汇总纳税方式介绍
符合条件的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可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1.预征率方式
2. 总机构汇总缴纳方式
(1)财政调节分配方式
(2)收入比例分配方式
3.连锁经营企业汇总方式
四、汇总纳税审批权限
1.连锁经营企业汇总方式
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省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
2.其他汇总方式
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逐级层报至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五、汇总纳税申请方法
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详情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