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时间:2022-09-27 15:12:24浏览次数:2431来源:市科技创新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1.《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加强珠海市科技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推动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主要有:
(一)《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年5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珠府〔2020〕1号)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珠府〔2021〕86号)
(四)《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珠委办字〔2022〕21号)
3.《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具体是指什么?
答:办法所称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用现代科技知识、技术和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入库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服务机构,且从事科技服务1年以上;
(二)科技服务业务收入占营业总额60%以上或者年科技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提供科技服务相应的资质和设施设备;
(四)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服务内容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或本科(含)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五)有规范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六)经营状况良好;
(七)无不良诚信记录。
5.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后应遵循哪些规定?
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入库科技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如下规定:
(一)入库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入库科技服务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入库科技服务机构在申请入库、提交年度报告、动态管理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四)入库科技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
6.若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后未遵循有关管理规定,市科技行政部门将如何处理?
答:入库科技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取消其在库资格:
(一)入库科技服务机构连续2年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的;
(二)入库科技服务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等)没有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入库科技服务机构在申请入库、提交年度报告、动态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入库科技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行业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入库科技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其中,有上述(三)(四)(五)项情形的在库科技服务机构,从库中移除后,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入库申请。
7.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后将享受哪些政策支持?
答: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后可享受的支持政策有以下几方面: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相关社会组织牵头成立科技服务机构专业组织或联盟,支持和指导科技服务机构专业组织或联盟对入库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星级评定。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入库科技服务机构的培训、交流,搭建合作交流平台。
(三)对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称号,各区(功能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各区(功能区)可对初次评为星级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或奖励。
(五)鼓励各区(功能区)将入库科技服务机构纳入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不断加大对科技服务机构的扶持和培育力度。
8.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入库?
答:每年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印发一次入库通知,明确入库时限、程序及有关要求。具体内容请关注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网站或“珠海科技创新”微信公众号公布的有关入库通知。
9.入库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答:珠海市科技服务机构实行入库管理,入库采取自愿自主申请的模式,入库申请流程为:
(一)自主申报。每年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入库通知,科技服务机构自愿自主申报。
(二)材料审核。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三)公示。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对经审核拟入库科技服务机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四)审定入库。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入库机构名单。
10.该《办法》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答: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至2027年10月23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