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9-27 15:07:58浏览次数:1864来源:市科技创新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制定了《珠海市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科技服务机构是为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其在创新资源融合、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产评估、技术交易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能够帮助创新主体降低创新风险、提高创新效率和核心竞争力,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5月,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八章第六十六条明确提出,“市、区政府支持创新孵化、成果推广、科技评估、标准转化、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并加强管理和服务”。2022年4月,珠海发布《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其中第六条明确提出“要面向重点产业领域需求培育专业型或综合性科技服务机构”。
目前,我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总体规模小、市场秩序不规范、机构专业化程度不高、复合型人才缺乏等问题,与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需求还不相适应。此前,珠海市未出台专门促进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不利于规范和壮大科技服务业,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二、制定目的
加强对科技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六条,分别包括总则、入库管理、支持政策、附则,实施有效期限为2022年10月24日至2027年10月23日。该《办法》以《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等政策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为制定依据,对科技服务机构入库管理的范围、管理原则、管理过程中各方的职责与分工、入库条件、申请流程进行了明确,列明了对科技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有关措施。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阐述了办法修订的背景依据,阐明了本办法中科技服务机构的所指对象,明确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以及实施原则;
第二章“入库管理”包括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科技服务机构的入库条件、入库的申请流程、入库后所需遵守履行的事项和规定,且明确了予以取消在库资格的有关违规违纪情形;
第三章“支持政策”包括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市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鼓励相关社会组织牵头成立科技服务机构专业组织或联盟,为入库的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交流合作平台,以及开展科技服务机构的星级评定。
第四章“附则”包括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
四、论证评估情况
为保障《办法》的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可行性、合理性,启动了规范性文件论证评估程序,形成了《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如下:
1.《办法》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2〕120号)、《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等文件要求,契合国家和广东省对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政策要求,符合我市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业,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现实需要。
2.《办法》内容及制订过程符合部门规范性文件制订要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策规定相一致,与相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相协调。
3.《办法》中规定的部门权利和责任符合法定职能要求,未增加职能以外的权力,不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