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解读解读信息

《斗门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9-08-11 08:30:15浏览次数:1927来源:斗门区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斗门区委区政府同意,《斗门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珠斗府办〔2017〕5号)于5月2日印发,该意见共11条,对我区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扶持方向、认定过程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一、《意见》制定的必要性

本《意见》是为了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拟通过适当的奖励和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我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凭借战略资源优势,吸引国内外经济实体和行政组织、民间组织的总部在区域内集聚布局,通过扩散和极化效应,实现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的空间配置最优化,并由此对我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二、《意见》的起草过程

《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区科工信局认真学习和研究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等政策意见,并参考了周边地区及其他省市的政策,经过认真反复研究、修改,而制定出来的符合我区实施情况的《意见》。

三、《意见》的主要措施、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斗门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共十一条构成,在内容上侧重于我区总部企业的扶持方面。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条 关于政策制定的意义和目的。

第二条 认定为我区总部经济的定义及条件。

第三条 对不符合第二条要求,但具有特定总部类型、或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在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我区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按本意见第六条要求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认定。

第四条 对符合我区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扶持。

(二)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

(三)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非本区户籍子女在本区入学,可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五条 对符合本意见规定认定为总部企业并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的,每年向我区投资促进部门提交申请所需资料。

第六条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总部企业认定的初审,区投资促进局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核、认定。

第七条 本意见与本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企业违规违法处理。

第九条 根据本意见认定的总部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单列给相关镇予以兑现。

第十条 本意见由斗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意见的实施年限及其它说明。


中小企业
规模自测

政策雷达

政策
一点通

公众号

视频号

企业咨询
热线

客服在线

返回顶部

web对话
live 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