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9-08-11 08:30:15浏览次数:1872来源:斗门区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斗门区委区政府同意,《斗门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珠斗府办〔2017〕5号)于5月2日印发,该意见共11条,对我区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扶持方向、认定过程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一、《意见》制定的必要性
本《意见》是为了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拟通过适当的奖励和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我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凭借战略资源优势,吸引国内外经济实体和行政组织、民间组织的总部在区域内集聚布局,通过扩散和极化效应,实现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的空间配置最优化,并由此对我区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二、《意见》的起草过程
《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区科工信局认真学习和研究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等政策意见,并参考了周边地区及其他省市的政策,经过认真反复研究、修改,而制定出来的符合我区实施情况的《意见》。
三、《意见》的主要措施、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斗门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共十一条构成,在内容上侧重于我区总部企业的扶持方面。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条 关于政策制定的意义和目的。
第二条 认定为我区总部经济的定义及条件。
第三条 对不符合第二条要求,但具有特定总部类型、或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在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我区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按本意见第六条要求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认定。
第四条 对符合我区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扶持。
(二)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
(三)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非本区户籍子女在本区入学,可享受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五条 对符合本意见规定认定为总部企业并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的,每年向我区投资促进部门提交申请所需资料。
第六条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总部企业认定的初审,区投资促进局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核、认定。
第七条 本意见与本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企业违规违法处理。
第九条 根据本意见认定的总部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单列给相关镇予以兑现。
第十条 本意见由斗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意见的实施年限及其它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