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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11 11:57:51浏览次数:1495来源: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吸引优质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助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区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30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组织编写了《金湾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308号),以及《关于印发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港办〔2017〕161号)等。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六章,共27条,主要规定了总部经济企业的定义、认定条件、奖励政策等内容。具体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总部经济企业的定义,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内容。

(二)总部企业认定。一是明确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等内容,主要是实缴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纳入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00万元。二是区内已有工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其销售产品必须与区内原有企业生产产品无关,方可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扶持。三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年产值超20亿元的生产型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其设立的销售总部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并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和服务。

(三)专项扶持资金。明确了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和区镇分担比例。

(四)奖励政策。明确了总部经济企业的扶持措施,主要有:

一是企业经济贡献扶持,按上一年度已认定总部经济企业对我区地方直接经济贡献情况采取超额累进计算法扶持。前三年: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按50%扶持,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70%扶持,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80%扶持;后两年按50%扶持。二是租赁办公场所扶持三是企业高管扶持按上一年度个人对我区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9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四是商业楼宇招商扶持按照不超过引进企业当年及次年对我区地方直接经济贡献20%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五是学位支持。

(五)工作流程。明确了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程序、扶持资金申请程序等内容。

(六)管理与监督。明确了总部经济企业相关责任、对弄虚造假企业的惩处措施等内容。

四、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原政策认定并享受扶持。本办法实施后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依据本办法享受扶持。

(二)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对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三)本方法自2021年9月5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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