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15 10:07:23浏览次数:286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起草背景
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维护和巩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加强各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空气质量,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对《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珠府〔2016〕12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并于2024年4月7日正式实施。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补充并细化各相关行业、相关领域防治扬尘污染的具体要求和措施,规范前端管理和末端执法的全链条监管,健全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信息双向反馈机制。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5.《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二)参考依据
1.《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2.《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3.《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修正)》
4.《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三十二条,分别从适用范围和定义、各部门职责分工、防治扬尘污染的具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全链条监管和双向反馈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办法》第一条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将制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防治扬尘污染的监管,更加全面的规范各相关行业、相关领域防治扬尘污染工作,《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纳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范畴,将扬尘污染定义为“在建设工程施工、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矿山开采作业、养护绿化工程、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运输与堆存、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中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政府职责分工,第五条进一步细化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厘清职责边界,为各部门在防治扬尘污染工作中的互相衔接和配合奠定基础。建立智慧化监管和扬尘污染隐患区域通报制度,规范和强化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其他监管系统,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获取扬尘污染数据的,应当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数字城管部门”。
(三)防治扬尘污染的具体要求和具体措施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要求,《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分别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义务。另一方面,结合扬尘污染的范围,相应增加了关于“建(构)筑物拆除”“采石取土作业”“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作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四个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并根据目前防治扬尘污染需求,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现有措施要求。
(四)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
结合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的情况,及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制度,明确“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多个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五)全链条监管和双向反馈机制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我市构建前端管理和末端执法相衔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全链条监管体系,强化前端管理部门与末端执法部门间材料移送和信息反馈机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范材料移送和信息反馈流程:“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移交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保存线索材料,并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需要将相关违法信息反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信用惩戒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