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解读解读信息

《珠海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6-04 10:44:23浏览次数:394来源:珠海市水务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珠海市是第八批(2016年)国家节水型城市,节水奖惩办法是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基本要求,2015年,我局印发实施了《珠海市节约用水奖励规定》(ZBGS-2015-031),有效期至2020年10月,现已过期。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节水工作,建立以奖促节机制,鼓励全市积极开展节水活动,提升全民节水意识,营造全社会节水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我市节水工作开展实际情况,重新拟定了《珠海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3.《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4.《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九条,围绕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明确了奖励依据、奖励范围、资金来源、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实际可操作性强,为节水激励行为提供制度保障,有效地鼓励社会各方自发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展节水工作,进一步提升节水成效。

  (一)明确奖励范围。节水奖励适用于对在本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和个人,但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明确奖励资金来源。由节水载体创建牵头部门和节水先进个人评选部门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各区创建的载体由各区根据本区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三)明确奖励标准。对于节水型单位(企业)和节水型居民小区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对于同时取得节水载体和水效领跑者两项荣誉的,给予20000元奖金;同一事项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对于节水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元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明确奖励程序。

  1.节水载体奖励金由牵头创建部门依据省级部门节水载体认定文件和节水先进个人认定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财政申请奖励资金。

  2.节约用水奖金由创建部门和节水先进个人评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发放。

 


政策雷达

公众号

视频号

企业咨询
热线

客服在线

返回顶部

« 收起

web对话
live 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