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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营运牌照登记管理规定》十问十答

解读部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层级: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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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出台《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营运牌照登记管理规定》,申请办理营运牌照使用证需要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营运牌照使用证时,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营运牌照取得确认书或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使用合同;

  (2)缴款凭证(无偿取得的无需提供);

  (3)营运牌照经营承诺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5)其他所需材料。

  二、营运牌照转让有何规定?

  答:营运牌照的转让可由牌照持有人通过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有特殊约定除外。

  营运牌照属国有的,转让时应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营运牌照转让有何限制?

  答:营运牌照在《条例》实施前取得且未禁止转让的,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是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与欲申办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法人签订转让或购买协议,获准许可后正式转让。

  四、办理转让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理转让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营运牌照转让登记表;

  (2)营运牌照产权证或有偿使用证正本;

  (3)营运牌照有偿使用合同正本或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的交易鉴证书;

  (4)双方转让协议书;

  (5)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6)营运牌照现委托经营和配置车辆处理情况证明。

  五、营运牌照产权证或有偿使用证遗失补办有何规定?

  答:营运牌照产权证或有偿使用证遗失的,其持有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营运牌照产权证或有偿使用证破损确需要换领的,经登记机关查验确认后予以换发。

  六、营运牌照委托经营期限是多少年?

  答:营运牌照委托经营期限不超过五年。

  七、持牌人办理委托经营登记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持牌人办理委托经营登记手续,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1)《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登记表》;

  (2)《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承诺书》;

  (3)营运牌照产权证或有偿使用证正本;

  (4)持牌人身份证明材料;

  (5)新签订的《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合同》。

  八、持牌人有何责任?

  答:持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委托给不符合《条例》或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

  (2)不干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管理;

  (3)严格遵守政府营运牌照最高限价政策;

  (4)严格履行签订的承诺书和合同。

  九、出租汽车经营者有哪些情形不得接受新增委托营运牌照?

  答: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接受新增委托营运牌照:

  (1)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A级及以下的;

  (2)上一年度社会评议不合格的;

  (3)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4)不符安全生产条件的;

  (5)违反相关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于整改期限内的。

  若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没有AAA级的,只能委托给原出租汽车经营者。

  原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阻止持牌人选择变更出租汽车经营者。

  十、出租汽车经营者接受委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出租汽车经营者接受委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应与持牌人签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制的《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承诺书》,以及《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合同》;

  (2)承包经营的应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制的《珠海市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

  (2)统一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并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制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直接经营的,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出资购买车辆并承担一切营运风险;

  (5)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持牌人签订《珠海市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合同》到期后,如继续委托经营的,应重新签订合同;如需要变更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应协助持牌人办理相关手续;

  (6)严格履行与持牌人签订的承诺书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