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31 11:28:00浏览次数:949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开发建设,承载着构建横琴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发展、促进澳门经济发展及产业多元、建设澳门居民生活及就业新家园的重要使命。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合作区条例》),提升合作区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深化合作区与澳门文化合作交流,鼓励优质文化项目和活动在合作区聚集,助推澳门文化多元化发展,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起草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办法》制定背景
《总体方案》提出,要推动合作区深度对接澳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营造趋同澳门的宜居宜业生活环境。在此背景下,编制《办法》是落实《总体方案》的具体工作措施。原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颁布的《横琴新区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办法(暂行)》(珠横新办〔2020〕25号)已于2023年11月20日到期。为进一步推动合作区文化事业发展,延续原政策制定的相关规则,需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目的
(一)推进琴澳文化事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切实需求。《办法》基于琴澳两地文化事业发展基础,通过资金资助的方式,坚持两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原则,承接大湾区的文化资源溢出,探索跨境联办文化项目,延展澳门文化合作空间,推动澳门文化品牌输出,实现琴澳两地文化项目互动交流,共同营造便利澳门居民高品质生活的新空间。
(二)提升文艺创作氛围,打造文化品牌,塑造合作区文化形象。以扶持文化项目和文化活动发展为主要导向,发挥深合区在推动大湾区文化深度合作与协调发展方面的显著优势。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文化项目或活动,给予精准的政策扶持,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创造性转化,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地方代表特色的文化品牌,提升合作区文化活动的国际知名度,推进文化与城市形象的深度融合,打造国际化城市形象。
(三)鼓励公众文化活动的举办,丰富合作区文化生活。通过《办法》丰富合作区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扶持具有品牌效应和公益性价值的文化项目和活动,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提升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鼓励群众参加文化赛事。利用粤港澳地区人文特色结合文化活动,提升合作区及粤港澳居民的生活质量,增强合作区居民文化认同感和生活幸福感。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总体方案》《总体规划》《合作区条例》《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参照澳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深圳、佛山等典型地区做法,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计二十五条。第一条至第二条为制定目的和定义。制定目的简要说明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及主要目的。定义则对本办法出现的专有名词进行了解释,并明确本办法所涉及奖励的币种均为人民币。第三条至第十七条为扶持资助的核心条款。重点围绕支持在合作区举办惠民类文化活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文化活动、支持澳门品牌文化活动延伸至合作区举办、支持文艺作品创作、支持文化场馆建设运营、支持文化人才发展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多个方面进行扶持资助。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为指引性条款。分别为申请要求、申请流程、适用规则、税费缴纳、资金监督、申请指南、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主要对申请一般流程、与过去相关法律的关系、实施日期等内容作出规定。主要扶持条款内容如下:
(一)支持举办主题文化创意类文化活动。对于在合作区以文化创意为主题举办的惠民类文化活动,按活动天数、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最高给予一次性一百五十万元资助,同一活动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支持举办影视作品展示、舞台艺术展演类文化活动。对于在合作区举办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漫、动画等影视作品展示,及以舞台艺术类的原创文艺作品展演为主题的惠民类文化活动,按活动天数、作品数量、活动实际投入一定比例和作品获奖等级,最高给予一次性三百万元资助,同一活动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支持举办原创文艺作品展示类活动。对于在合作区举办的以文字类、美术类、摄影类、视听类(音乐、微电影)的原创文艺作品为主题且展示天数连续达两天以上的惠民类文化活动,按活动天数、征集作品数量、作品展示数量、活动实际投入一定比例,最高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资助,同一活动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支持举办文化艺术展览类活动。对于在合作区举办的以文字类、美术类、摄影类的原创文艺作品为主题的文化艺术展览类活动,按展览场地面积、活动天数、活动实际投入一定比例,最高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资助,同一活动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五)支持举办舞台艺术类文化赛事。对于在合作区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舞台艺术类文化赛事,按线下参赛总人数、活动实际投入一定比例,最高给予一次性八十万元资助,同一活动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六)支持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文化活动。对于具有国际、国内较大影响力的文化活动,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报请合作区执委会研究审议,可按合作区执委会研究决定结果给予申请主体相应金额资助。
(七)支持澳门品牌文化活动延伸至合作区举办。对于自申请日前三年内获得澳门特区政府无偿资助的文化活动,申请主体将活动通过“一节两办”等方式延伸至合作区举办的,按照在合作区活动举办首日汇率,以人民币折算后的澳门特区政府资助金额1:1的比例给予活动申请主体资助。
对于自申请日前十年内已在澳门成功举办三届以上,且符合国家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按申请年度最新版)的文化活动,申请主体将活动通过“一节两办”“一展两地”等方式延伸至合作区举办的,按在合作区举办活动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每年给予活动申请主体不超过一百万元资助,同一活动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八)支持文字类文艺作品创作。依托横琴人文历史、自然环境、琴澳融合、重大事件为背景,反映琴澳居民生活和创新创业,具有社会正能量的原创文字类作品,给予申请主体出版资助、发行资助、获奖资助。其中累计获奖资助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
(九)支持舞台艺术类文艺作品创作。依托横琴人文历史、自然环境、琴澳融合、重大事件为背景,反映琴澳居民生活和创新创业,具有社会正能量的原创舞台艺术类文艺作品,给予申请主体创作资助、演出资助、获奖资助。其中累计获奖资助金额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十)支持视听类(影视作品)文艺作品创作。依托横琴人文历史、自然环境、琴澳融合、重大事件为背景,反映琴澳居民生活和创新创业,具有社会正能量的原创视听类(影视作品)文艺作品,取得国家电影局电影公映许可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行许可并获得国内外影视奖项,按获奖等级给予申请主体资助,累计获奖资助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
(十一)支持演艺类文化场馆建设运营。在合作区内设立的剧院、音乐厅、艺术中心、影院等演艺类文化场馆(经营性景区内设立的除外),运营主体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按场馆面积、运营情况等条件给予资助。
(十二)支持展览类文化场馆建设运营。在合作区内设立非国有的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展览类文化场馆,全年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三百天(自然日),且运营主体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按场馆面积、运营情况等条件给予资助。
(十三)支持实体书店建设运营。对于在合作区内设立的实体书店,全年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三百天(自然日),且运营主体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经合作区民生事务局评审认定,按场馆面积、开放时长等条件给予资助。
(十四)支持文化人才发展。对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非政府组织或者文艺团体,代表合作区参加文化活动及比赛,按不同获奖等级可获得相应资助,单个非政府组织或者文艺团体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五十万元。
(十五)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对于在合作区内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企业职工(需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户口所在地为合作区的居民或者学籍注册在合作区范围内的学生,其申请项目被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个人被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按评定等级给予申请主体资助,最高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资助。
五、文件性质
本《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