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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15 11:43:12浏览次数:135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近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各单位贯彻落实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也为社会公众对我局的文件解读有更全面的理解,现就我局出台的《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完善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月颁布实施了法制性规范文件《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ZBGS-2023-01,珠建规〔2023〕1 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促进我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办法》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我局起草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二)出台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3月25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

4.《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5.《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珠建规〔2023〕1号)。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24日-8月2日,我局通过OA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部门,市风景园林和林业协会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市风景园林和林业协会向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我局收到意见建议2条,采纳2条。

2024年8月9日-8月20日,我局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我局收到意见1条,采纳1条。

三、目标任务

规范我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四、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五、执行标准

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要按照《通知》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六、有利举措

《通知》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中关于“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等有关要求,对原《办法》存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改,为我市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园林绿化施工行业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强支撑。

七、新旧政策差异及特色亮点

(一)《通知》清理了原《办法》中“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阻碍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二)《通知》结合原《办法》近一年来的实施情况,对部分评价内容及分值进行了修改调整,评价体系更加合理完善,可操作性更强。

(三)《通知》适当提高了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全过程施工监管的评价分值,增加了施工企业违规及失信成本,有利于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八、评价主管部门

珠海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九、相关内容解释

(一)信用信息的构成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园林绿化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配置情况、企业工程设备配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受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制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的行为;3.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二)信息的采集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础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登记申报。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科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市城建档案馆、各区(功能区)相应管理部门和市风景园林和林业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

(三)信用评级

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为:60日诚信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D级;100分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排名为前10%(含10%)的为A级,排名为10%(不含10%)-30%(含30%)的为B级,其余为C级。

对于初次登记企业,60日诚信分的记分规则为:记分日距登记日不足60日,不足部分按100分记。

(四)诚信评价结果的应用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引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选择信誉良好、履约能力强的投标人。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企业。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十、特殊情形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申请登记之日,处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有效期到期状态的;或处于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状态的;或申请登记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

(一)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三)有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四)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

(五)未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及养护管理责任或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及养护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九)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诚信信息申报和评价,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同步至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60日诚信分低于70分的;

(二)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50分的;

(三)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

整改完毕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在信息管理平台予以公示。

既成后果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信息登记3个月至1年。

十一、解读单位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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