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8-04 17:14:09浏览次数:332来源:高新区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根据《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核实整改的通知》相关要求,拟对《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珠高发改〔2023〕176号)予以废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和实施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2023年12月区发改财政局修订印发了《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珠高发改〔2023〕17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1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办法》,区发改财政局于2024年开展政策申报工作,分阶段对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给予支持,共拨付奖励资金493.53万元,惠及企业6家。
二、废止依据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废止理由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核实整改的通知》指出,《办法》第五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标准”,主要内容为“对企业在境内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再融资、异地迁入、并购重组、各板块转板差额奖励”等关键条款,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相关规定,需开展整改,对《办法》予以修订或废止。
2025年1月10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8号),其中第十条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由于该条款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目前珠海市各区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现状为:香洲区、斗门区政策已于2024年提前发文废止,金湾区政策2025年3月自然失效,万山区政策将于2026年3月自然失效,2024年来,各区均未组织过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申报。
综上,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核实整改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目前珠海市各区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现状,拟对《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珠高发改〔2023〕176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