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解读 > 解读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层级:省级
A- A+ 74

为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有序推进留用地及时兑现落实、高效开发利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广东省于2026年5月2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意见》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省自上世纪90年代起探索实施征地留用地制度,并先后出台了《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等政策文件,在推动土地征收、保障农民权益、壮大集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城乡建设加快推进以及自然资源要素供需转变,留用地安置兑现落实难、开发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也逐步显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助力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聚焦我省留用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经充分调研论证,按照“坚持征地留用、改革留用方式”的原则,牵头起草制定了《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从统筹优化留用地安置、高效利用实地留用地、有序推进非实地留用安置、加强服务和监管等四方面,进一步完善我省留用地管理制度,主要政策举措有:

(一)统筹优化留用地安置(第一部分)。

针对实践中很多征地项目无地可留,已兑现留用地多呈碎片化分布,难以统筹开发利用等问题,《意见》提出,本意见施行前,历史留用地优先按原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兑现;新增留用地原则上采取非实地留用方式兑现,各地可根据地区实际自行明确新增留用地可采取实地留用方式兑现的具体情形。

(二)高效利用实地留用地(第二部分)。

一是对采取实地留用方式安置的,应同步审查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并明确留用地兑现和开发利用相关事项,确保实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二是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放弃实地留用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重大线性工程项目征地等情形,明确应采取非实地留用方式兑现。三是明确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应当通过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留用地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取合作主体。四是强调留用地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进行开发建设,国有留用地闲置需依法收回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转以非实地留用方式安置。

(三)有序推进非实地留用安置(第三部分)。

一是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非实地留用安置标准,并明确了非实地留用安置标准不得低于签订非实地留用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二是对折算货币、物业置换以及作价出资(入股)等非实地留用安置方式的兑现程序、实施路径、兑现标准、成本核算等作出细化规定。

(四)加强服务和监管(第四部分)。

一是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留用地的统筹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做好留用地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二是对留用地兑现补偿、开发利用、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明确要求严格落实民主决策、信息公开等要求,主动接受监督。三是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留用地、擅自分配留用地相关集体资产、擅自处置留用地等行为,明确由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