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6日, 国务院公布了国发(2010)9号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2010年4月14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以下简称“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晓强、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
《若干意见》主要就如何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事项提出了相关指导性意见。
外商投资领域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重要文件。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首次颁布实施,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和需要, 已经先后作了四次修订, 现行的《指导目录》是2007年的版本。而《若干意见》则提出我国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 再次修订《指导目录》, 并根据《指导目录》的修订情况, 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根据《若干意见》和新闻发布会, 《指导目录》的修订将主要体现在“两限制, 四鼓励”上, 即限制“两高(高污染、高能耗)一资(消耗资源性)”项目、 限制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发展服务性行业、鼓励发展技术创新行业、鼓励发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行业。
同时随着《若干意见》的出台, 我国将进一步鼓励外资向我国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并提出将对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外资加大政策开放、税收优惠等扶持制度。
因此, 《若干意见》对于外商投资领域、地域方面的鼓励、约束机制作出了新的导向。但具体的内容, 将取决于修改后的《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