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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返投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2-04 11:20:50浏览次数:294来源:市财政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起草背景

我市部分政府投资基金返投认定标准和操作规则不够完善,存在未设置返投认定结果的核准措施、未明确返投认定标准、返投进度慢、部分投向珠海企业或返投企业未带来实际贡献的问题,目前我市尚未制定统一的返投认定工作机制标准,各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实际返投认定的操作方法各不相同,难以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以投促引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说明

《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返投认定办法》共分六章2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原则、适用范围、返投主体及返投的定义、返投倍数要求以及返投认定的基本流程。

(二)第二章“返投行为构成”包括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六条规定可被认定为返投的返投行为构成形式,第七条规定返投行为认定的时间范围,第八条规定返投标的需满足的条件,第九条规定不被认定为返投的形式。

(三)第三章“返投行为认定”包括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明确了返投行为认定的程序、不同形式返投行为计算起始时间、不纳入返投金额计算的情形。

(四)第四章“返投金额计算方式”包括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十五条规定各种返投行为认定金额的计算方式,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特殊情形下返投标的的返投金额计算方式,第十八条规定返投金额可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滚动计算。

(五)第五章“返投行为管理”包括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子基金及其管理人的返投义务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的责任,第二十条规定了返投行为与对子基金分期出资相挂钩的要求,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了返投未能及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可采取的措施或奖励。

(六)第六章“附则”包括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明确返投认定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办法参照执行范围,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解释、修改和补充,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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