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中的召集人是指哪些主体?
前款所称的召集人,是指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主体。
二、电子投票可以表决物业管理区域内哪些事项?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
(一)设立业主大会;
(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选举业主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监事会成员;
(六)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招标方案、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九)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等方案;
(十一)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十二)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等业主组织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电子投票前如何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数据库?
答:拟采用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召集人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六十日前向镇街申请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数据库。
经镇街审查,符合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条件的,镇街应当书面报告区物业主管部门,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向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调取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面积等信息,并根据调取信息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数据库。
四、电子投票系统开始使用前的公示有何要求?
答:召集人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开始使用前二十日,将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书面告知镇街,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应当一致。
五、电子投票系统开始使用前需要将哪些事项录入系统?
答:公示期满后,召集人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开始使用前,在镇街的指导、监督下,将投票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录入电子投票系统。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电子投票过程中负责哪些工作?
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召集人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七、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电子投票过程中负责哪些工作?
答: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电子投票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八、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电子投票的范畴是什么?
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电子投票是指召集人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为平台,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投票表决。
九、业主针对同一表决事项即使用了电子投票,又进行了书面投票,如何处理?
答:业主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后,不得再通过书面投票进行表决。出现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两种形式重复投票,且表决意见不一致的,以电子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十、制定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制定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有《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