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07-28 08:20:24浏览次数:5234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法制局审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印发施行。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对科技创新公共平台的定义,专项资金的来源、申请、评价、审批、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及支持的对象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资金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资助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对外开展公共技术和检测服务的科技平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资金(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科技创新公共平台的定义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科技创新公共平台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面向我市重点产业提供开放性技术研发、产业技术支撑、法定资质检测等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及支持的方式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资金的申请遵循自愿性原则。各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相关申请进行分类评价。支持的方式包括对新型研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初次认定奖励,以及根据科技创新公共平台运营评价情况对其择优给予运行补助。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规定,对奖励和事后补贴资金,由科技创新公共平台自行统筹安排使用,专帐管理。对第十二条批准的条件建设事前资助项目,项目责任单位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结题),需延期的要按程序报批。
项目承担单位如有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市科技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本级财政其他专项获得同类资助的单位,不再重复资助。
五、主管部门和实施时限
科技和财政部门为该办法主管部门,负有解释权。
该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