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试行)》十问十答
时间:2021-12-10 15:05:36浏览次数:2907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问:什么是告知承诺制审批?
答:指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条件及相关法律责任,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自愿做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诺,生态环境部门不需进行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事后再跟进监管。
二、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试行)》实施的意义和背景?
答:告知承诺制审批是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对可通过后期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项目,简化其前期审批程序,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来规范和管理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有利于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速度,让项目早落地、早开工,让企业和群众获得更多便利。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
三、问:什么样的建设项目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答: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是符合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并可通过后期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项目,实施名录制管理,即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目前颁布的是《珠海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录(第一版)》,分为报告书项目和报告表项目。
四、问:什么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能申请告知承诺制审批?
答:(一)建设项目未列入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录。
(二)建设单位在近两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红牌。
(三)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前已经开工建设(相关文件允许的除外)。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工程师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限期整改名单或黑名单或有其他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的情形。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环境保护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评价导则等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或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得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情形。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条件,以欺骗等方式通过审批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自行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以及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编制质量承担责任。环评文件在审批后被发现存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五、问:列入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是否必须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答: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是建设单位的权利而非义务。列入告知承诺制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是否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由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如建设单位不申请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则可按照正常审批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环评文件,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技术审查等工作后予以审批。
六、问:告知承诺制简化了哪些程序?
答:申请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无需技术评估,受理公示和拟进行审查公示同时进行,节约评估审查时间和公示时间,显著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时间成本。
七、问:实施告知承诺制免于审查,如果审批后发现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答:告知承诺制审批是建立在建设单位和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及人员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及人员对环评文件负责。如审批后发现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个人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况,则建设单位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失信惩戒,建设项目还必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定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措施。审批后发现环评文件不符合环评审批条件的,还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八、问:如何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的监管?
答: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以下方式加强监管:一是审批部门按季度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及政策符合性进行抽查复核,其中,报告书项目需100%进行复核,报告表复核比例不低于30%。抽查过程中是否进行现场检查,由抽查人员按实际情况决定。二是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档案。
九、问:能否进一步扩大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答:珠海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更新。
十、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告知承诺制审批是一种简化程序的审批方式,但其审批效力与正常审批程序的效力相同。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的各项规定,依法开展验收,属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管理。